提要:监督工资是企业利润的一种表现形式,在量上也只是企业利润中的一小部分。资本主义企业只要发展到一定规模,资本家不仅脱离体力劳动,也脱离管理劳动。管理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没有区分物质生产部门的管理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管理劳动,没有区分资本家的剥削劳动和雇佣工人的被剥削劳动,没有区分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分配。认清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剥削性质,有利于我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资本主义的企业利润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扣除支付给借贷资本家的利息之后归职能资本家(包括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占有的部分。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产物,企业利润则表现为对资本经营的产物,表现为监督工资,即资本家和普通的管理人员一样,通过监督和指挥等管理活动,得到劳动报酬。资本家获得的企业利润和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看上去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似乎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如果说企业利润是归职能资本家占有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监督工资则是一部分企业利润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的本质被进一步掩盖,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任务是要揭示监督工资的本质,而不为一些假象所迷惑。
要认清监督工资的本质,首先要认清监督劳动的本质。
凡是有许多生产者结合在一起从事生产的场合,都必然产生包括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在内的管理劳动,但在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存在对立的生产方式中,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指挥和监督的劳动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特殊职能”
,这种职能“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
另一方面,指挥和监督劳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
,这是一种“剥削的劳动”
,“相对于货币资本家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他人劳动的量”
。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二重性的理论给我们的启迪是,在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同时,要虚心学习和吸收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的科学成就。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从建立机器大工业开始,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营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引进外资时,不仅要消化吸收他们先进的科学技术,还要消化吸收对现代化企业的科学管理。
在我国学术界出现的误区之一是将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等同于资本家在进行企业管理,进而论证企业利润就是资本家进行企业管理的劳动报酬,将企业利润等同于监督工资。
资本主义企业只要发展到一定规模,监督和指挥的管理劳动就会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由资本家委托他的代理人(经理和监工)进行。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建立与发展,管理劳动与资本所有权的分离成为一种趋势,如同乐器的所有者和乐队指挥相分离,资本家既不参加体力劳动,又不参加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把企业利润说成是监督工资,就是“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等同起来了”
。
当资本家把企业利润说成是由于他从事监视和监督工人的劳动而应得的报酬时,马克思认为这是愚弄人们的无味的空话,经理和监工们听到后都会耸肩窃笑,“他把这一类虚伪的遁词和空话都交给他为此目的雇用的政治经济学教授们去讲”
。可悲的是,我国有的经济学教授正在充当这一角色。
所谓的监督工资就是对经理和监工们的收入采取的分配形式,从本质上看,监督工资是企业利润的一种转化形式,它表现为“完全同利润分离而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的形式”
,监督工资来自企业利润的扣除,从量上看,监督工资只是资本家所得企业利润中的一部分,而且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明显的例子是,英国的工厂主因债务破产后往往留在他所在的工厂里当经理,新工厂主是他的债权人,作为经理所得,只能是“低微的工资”
,随着教育的普及,经理的工资和其他熟练工人的工资一样,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如果辩护论者(关于企业主利润是监督工资)的这种说法,明天被认真地实现,如果资本主义企业主的利润只是管理和指挥的工资,那么占有他人剩余劳动并把这种剩余劳动转化为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后天就完结了”
。
将企业利润说成是监督工资,实际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把利润归结为工资即监督工资这一辩护论观点,本身又转过来反对辩护者;因为英国社会主义者曾理所当然地回答说:很好,以后你们就只应拿普通经理的工资;你们的产业利润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应归结为监督或管理劳动的工资”
。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使管理劳动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管理劳动和资本的所有权完全分离,“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执行职能的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自己发展到最成熟时,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
。在合作工厂中,“留下来的只有执行职能的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
。
在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中,除从事实际管理劳动的经理之外,还出现了一批无所事事的挂名董事和监事,他们在管理工资或监督工资的名义下,采取新的欺诈勾当,侵吞利润果实,“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
。
根据马克思引用过的资料表明,一个银行家或商人可以参加八九个不同公司的董事会,每周只需出席一次会议,就可以领得丰厚的报酬,“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行使的监督成反比”
。
以管理工资为名对普通的股民进行欺诈和掠夺,在我国的某些股份制企业中,又何尝不存在呢?
管理劳动和体力劳动及脑力劳动一起,共同创造价值,似乎成为学术界的定论。其实这种说法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
首先,这种说法没有区分物质生产部门的管理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管理劳动。
在管理劳动中,首先就有经济管理和非经济管理包括政治、军事、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管理之分,在经济管理中,还有物质生产部门的管理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如纯粹的商业)的管理劳动之分。除企业管理外,还有部门管理、国民经济管理。由于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而只有生产使用价值的物质生产部门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离开这一物质生产部门的直接生产,无论是管理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都不能创造价值。
由此可见,主张管理劳动和体力劳动及脑力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是一种模糊的说法,不仅试图把所有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塞进商品的价值源泉中,还试图把所有的管理劳动都塞进商品的价值源泉中。
其次,这种说法没有区分资本家的剥削劳动和雇佣工人的被剥削劳动。
资产阶级辩护者把资本家的监督劳动和雇佣工人的劳动混为一谈,从而把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混为一谈,进而把企业利润和监督工资即监督劳动的报酬混为一谈。
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作为处于自行增殖过程中的资本的代表(生产资本的代表),执行着一种生产职能,这种职能恰恰就在于管理和剥削生产劳动。”
所谓资本家的监督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只不过是剥削雇佣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有的学者引用马克思说过的资本家或经理的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来论证资本家或经理的监督劳动也创造价值,忽视了马克思紧接着这句话下面所作的解释: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
。给予报酬的劳动属于分配问题,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两回事。在另一处,马克思将这种剥削的劳动解释为加入生产费用的劳动:“剥削劳动是要花费劳动的。就资本主义企业主所从事的劳动仅仅由于资本和劳动对立才成为必要这一点来说,这种劳动加入他的监工(工业军士)的费用,并且已经算在工资项下,这种情况跟奴隶监工和监工所用的鞭子的费用算在奴隶主的生产费用中完全一样。这种费用跟大部分商业费用完全一样,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非生产费用。”
加入生产费用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更何况资本主义的监督劳动加入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的非生产费用。
最后,这种说法没有区分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分配。
在剩余价值率即剥削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表现在利润率上的剩余价值分配仍会有很大的差别,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如果一定量可变资本的剩余价值已定,这个剩余价值会表现为多大的利润率,从而会提供多大的利润量,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资本家自己或他的经理和职员的经营本领。”
马克思列举的因素有:“原料采购人员的内行程度”;“生产过程各个阶段的总安排的完善程度,即原料的浪费是否被杜绝,指挥和监督是否简单而有效”;“企业的经营技巧”等等。在这里,由于企业管理水平上的差别,同量的预付资本会带来不同的利润量,从而产生不同的利润率,但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总量。
企业管理对利润率的影响问题,属于对资本竞争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总的来说,涉及资本家之间以及他们为攫取最大数量的剩余劳动所作的斗争和努力,而且只涉及剩余劳动在不同的单个资本家间的分配,但同剩余劳动的来源及其一般大小无关”
。
认为管理劳动创造价值,即使限于物质生产部门中的企业管理范围来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
第一,马克思指出:“雇佣工人被迫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并且在这个工资之外再生产监督工资。”
就说明企业利润,包括其中扣除的监督工资,都是由雇佣工人生产出来的,如果资本家或其代理人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为什么还要雇佣工人向他提供监督工资呢?
第二,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监督工资是“从可供形成一般利润率的东西中扣除”
,经理的薪水来自总利润中的扣除,
我们知道,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出来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如果监督工资是由资本家的监督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怎么会构成企业利润的一个部分呢?
第三,马克思指出:“‘企业主的薪金’与资本的大小成反比。资本活动的规模越大,生产方式越是资本主义的,产业利润中可以归结为‘薪金’的组成部分就越微小,产业利润就越清楚地表现出它的真正性质:它是‘超额利润’,即剩余价值,亦即无酬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企业规模越大,监督劳动的作用也越大,但它所“创造”的价值在比重上怎么会越来越小了呢?
第四,马克思认为,支付监督工资的费用“跟大部分商业费用完全一样,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非生产费用”
,属于非生产费用支出的监督工资,怎么能是监督劳动生产出来的价值呢?
第五,如果说监督劳动也在造价值,企业中的厂长室、经理室、财务与调度等各种科室是否也和车间厂房的建筑物一样,各种办公用具从桌椅板凳、笔墨纸砚到电脑和复印机也和工业生产中的原材料一样,作为不变资本转移它们的价值,加入到所生产的商品价值中去?作为财务管理支出的簿记费用还是不是纯粹流通费用?
第六,如果说管理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又怎么解释马克思将这种劳动说成是“只涉及剩余劳动在不同的单个资本家间的分配,但同剩余劳动的来源及其一般大小无关”
。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利润中至少有一部分来自资本家“个人的活动”的看法是资本家产生的“错觉”呢?
第七,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监督劳动能够创造价值,那么奴隶主和封建主的庄园里的监督劳动是否也能够创造价值?奴隶监工使用的皮鞭是否也能作为监督劳动的工具加入到产品的价值中去?
第八,早在19世纪末,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马歇尔在萨伊的所谓生产三要素之外,又将组织即经营管理列入第四个生产要素,进一步否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要是认为经营管理也能创造价值,这将如何与马歇尔的谬论划清界限呢?
诸如以上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监督工资是资本家观念上的产物,“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他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工资,是监督工资,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
,企业利润为什么会表现为监督工资即资本家进行管理劳动的报酬?
首先,“企业主收入是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企业主收入即企业利润。
资本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是凭借资本的所有权支配他人的劳动,当借贷资本家凭借资本的所有权以利息形式从职能资本家那里获得雇佣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之后,另一部分剩余价值——企业利润必然表现为和资本的社会规定性无关的一般的劳动过程产生出来的利润,“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执行职能的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表现为雇佣劳动者”
。
利润这种形式一方面使利息表现为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企业利润以至监督工资这种质的形式,职能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过程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另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剥削的劳动,像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
。
其次,当职能资本家聘请经理来代替他执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时,“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出来”
。这一现象使上述错误看法得到进一步加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确实看到,利润中的一部分能够以工资形式分离出来。
最后,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上的差别,会引起利润率上的差别,由于对生产过程各个阶段的总安排非常完善,指挥和监督简单而有效,杜绝了原材料的浪费,在企业经营上能施展各种技巧等,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率,这里涉及的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的单个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与剩余价值的来源及总量的多少无关,但是剩余价值分配上的改变却“使资本家产生了错觉,使他相信,他的利润不是来自对劳动的剥削,而是至少有一部分也来自与此无关的另外一些事情,特别是来自他个人的活动”
。
在古代和现代的一些学者的著作中,都把剥削与被剥削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混淆在一起,甚至把监督劳动用作替奴隶制度和雇佣劳动制度辩护的理由。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美国奥康瑙尔律师于1859年12月19日在纽约的一次集会上为南方奴隶制辩护时发表的谬论:“如果人们强迫黑人再去劳动,并为他的主人提供正当的报酬,来报答他的主人为统治他,为使他成为一个对自己和对社会有用的人而花费的劳动和才能,这并没有剥夺他的任何权利。”现代的雇佣工人也和奴隶一样,“被迫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并且在这个工资之外再生产监督工资,作为对统治和监督他而花费的劳动的补偿”
,也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现代奴隶制度的辩护者也承认,奴隶主所谓的监督工资是由奴隶的劳动提供的,其辩护性在于,认为这是奴隶为“报答”主人的统治而向主人提供的“正当的报酬”。我国的一些学者却以“总体劳动”为名,将企业利润说成是资本家自己的管理劳动创造出来的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这种辩护性言论已超越了上述的奥康瑙尔律师的谬论。
认清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剥削性质并不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积极作用。资产阶级在剥夺小生产的基础上,建立起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以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取代小生产者的私有制,以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剥削制度,解放了生产力,使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建立起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使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中存在的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矛盾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必将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将转变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剥削制度将被彻底消灭。
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告诉我们,从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马克思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无产阶级的基本任务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建成一个生产资料属社会所有、商品和货币退出历史舞台、实行有计划地发展社会经济、个人消费品在经过各项社会扣除之后,以劳动时间作为尺度进行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
在欧美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了高度发展的同时,中国还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落后,尤其是广大农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生产工具无非是锄头镰刀和扁担箩筐,靠牛耕地,靠驴或马运输,人民缺衣少食,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中国革命的最大特点是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主义的压迫,而不是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不包括官僚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剥削),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即新民主主义社会,经过一个很长的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再逐步向马克思所阐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不仅不能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而且也不可能进入马克思所指明的只有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能进入的以彻底消灭资本主义为中心任务的过渡时期。
由于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沟通城乡经济、解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不仅不能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对于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包括小业主经济),还应鼓励和扶助其发展,国家依法律保护他们的财产。
由于急于求成,我国在1956年就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过早地结束了新民主主义制度,将资本主义经济甚至小商品经济“送”进了历史博物馆,企图立即建立起一个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制,甚至进一步通过人民公社这座桥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
“文革”大灾难结束后,人们终于认识到过早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错误,逐步恢复和发展了各种私有制经济,这里不仅包括小私有制经济,还包括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以及新出现的各种外资经济,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恢复了新民主主义制度。
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是两种根本对立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而不是建设一个从根本上消灭一切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但现阶段,资本主义经济,包括外资经济,在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工农群众的利益有共同之处,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
我们还应注意到,在改革开放后重新成长的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既不同于欧美的资本主义祖先靠圈地运动、海盗、买卖黑奴等原始积累的手段起家,也不同于生存在旧中国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隙缝中而备受摧残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改革开放的春雨滋润中成长,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是衷心拥护的。他们在经营范围上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引导,在生产、商品流通、金融、土地的开发、工人工资福利和工作日等方面都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建立各种合作关系,从而带有不同程度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
资本主义在我国的重要历史地位和积极作用并不能否定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剥削性质,认识这一性质将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资本主义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管理的根本目的,必然会带来生产的盲目性、制假贩假、偷税漏税、忽视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克扣工人的工资等后果,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障工人的生活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加强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和守法的教育。
资本主义经济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是客观存在,回避这一事实将无法说明我国为什么要制定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方针,而这一方针关系到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指出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剥削性质不仅不与发展我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相悖,反而能使资本主义经济在正确政策的指引下和有关法规的约束下,得到健康的发展。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