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的基督教是一种唯灵的宗教信仰。它的产生,首先是基于一种心理满足和情感需要,是为满足被自然和社会奴役的犹太人以及一切不满现状而希冀得到拯救的人的心理需要与情感需要而产生的。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满足道德约束的需要的话,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创立一种有别于犹太教的新宗教——犹太教本身就是一种十分注重道德约束的民族宗教。
作为一种唯灵的宗教信仰,原初的基督教最重要的特征是超验性与启示性。它以超验存在的上帝为本体言说人的存在,认为人类从始祖起就犯了罪,并在罪中受苦,只有信仰上帝及其子耶稣基督才能获救。它的超验性体现为上帝的全知全能,体现为上帝的创世与救世,体现为上帝之国并不出现在现实世界中而出现在信仰者的心中,体现为耶稣代人受难而死后复活。这种超验的本质使得原初的基督教强调的是信与爱,而不仅仅是律法和诫命。律法和诫命——“旧约”——固然要遵守,但它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对上帝的信与爱——遵守“新约”。
所谓信,即对上帝无条件地、绝对地服从与信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怀疑上帝的全知全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怀疑上帝拯救的可能性。所谓爱,就是对上帝的爱。耶稣在总结基督教教义时说:“你要全心全意地爱你的主上帝,这是第一条重要的诫命。第二条也一样重要:你要爱你的邻人,像爱你自己一样。全部的法律和先知的教训都是以这两条诫命为依据的。” (可12:30-31)与原初基督教的超验性相匹配的是启示性,这种启示性体现为人在对上帝的信与爱中,在对未来的希冀中,跨出纷扰的“此在”空间,在天国中获得安慰和超越,体现为“爱人如己”。而要做到“爱人如己”,除了遵守律法和诫命外,还要做到内心的纯洁和虔诚。
尽管原初的基督教是超验与唯灵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反人性的。它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人学,是关怀人的宗教。前苏联美学家托斯洛维奇就说:“一切宗教的内容都是以人为本原的。” 之所以说基督教是关怀人的宗教,是因为它并不是人在痴迷状态中的一种幻象,而是人的意识的产物,是人对自身、对世界、对宇宙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认识,只是这种认识是一种虚妄的认识。马克思指出:“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者再度丧失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 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和人以外不存在任何东西,我们的宗教幻想所创造出来的最高存在物只是我们所固有的本质的虚幻反映。” 费尔巴哈也说:“对无限本质的认识,不外就是人对自己本质的无限性的意识;或者说,在无限的本质、宗教之对象里面,人只是以他自己固有的无限本质为对象。” 在基督教中,上帝的本质里其实包含着人的本质,只不过人把自己的本质外在化、对象化,使它成为上帝的特征,让人的本质在基于信仰上帝的“道”中得以观照。
尽管基督教强调神学本体,将忍受现实的苦难和希求上帝的拯救作为人获得自由的前提,不是能动地改造自己和社会,而是被动地等待救世主的降临,导致它成为了一种“精神鸦片”和对人的本质的异化。但它的出发点是人,人对现实苦难的表现尚没有压倒对现实苦难的抗议,对人的异化尚没有淹没对人的关怀。
在《旧约》中我们看到,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是肯定人的。上帝创造人之后,就安排人掌管自然万物。《旧约》中记载着雅各与上帝较力,而且战胜了上帝的故事。在《新约》中,上帝之子耶稣被人类钉死在十字架,这是人与上帝的又一次较量,仍是人取胜。这些都表明,尽管原初基督教因为强调神学本体而使人的主体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人必须求助于上帝才能寻找到自己的创造性力量,但它仍然赋予了人很高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对于原初的基督教而言,无论是它的超验性还是启示性,无论是它的道德约束还是对爱的品质的强调,其实都是人类在自然、社会和本能的奴役面前追求人性升华的一种努力。
作为关怀人的宗教,道德内涵也是基督教的重要特征之一。耶稣起初并没有创立一个独立于犹太教的新宗教的意向,他既相信对上帝的信仰所产生的非凡力量,也不反对犹太教的律法及其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只是更强调信与爱。基督教不仅将具有浓厚律法与诫命色彩的《旧约》作为其经典的一部分,而且在《新约》里也有各种各样的伦理规定。上帝的拯救并不是拒斥人的道德伦理作用,而只是将它置于神性上帝的超验性与启示性之下。基督教继承了犹太教中的道德伦理内涵,对人类的行为作了种种规定,强调自身的净化,即在认为人皆有原罪的前提下提倡善行而拒斥恶行。基督教之所以能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与它的超验性和启示性有密切的关系。
罗马统治者之所以接受基督教并将它定为国教,与其教义中的道德内涵有直接关联。无论是上帝的拯救还是自我的提升,道德内涵都是必需的。因为文明是人类原始天性与伦理规范互相牵引的结果,人性如果没有伦理规范的节制,即使是上帝约定的,也不会有提升与超越,甚至反而会泯灭。正常的人性都丧失了,那就根本谈不上人性的升华与超越了。
但教会和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需要,将原初基督教中出于信仰需要和人性提升与超越需要的伦理内涵,歪曲成为理性主义教条,从而导致基督教不仅变成了没有启示性的神本理性主义教条,而且成了“妨碍社会发展、妨碍人的创造力量表现的人类共同体体系的价值调节器” 。意识形态的内容将理念中的权威变成了现世的等级制度,将包含着人性内涵的宗教信仰变为一种压抑人性的理性主义教条。统治者和教会人士自称是上帝在尘世的代表,因此对他们权威的认可即是对上帝的信奉;而芸芸众生则必须弃绝尘世的欢乐,禁欲苦修,只有这才是进入天国的必由之路。
在原初的基督教中,人与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希伯来律法之总汇的《摩西五经》就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立法是神圣的,法律的尊严来自上帝。为了维护其尊严,必须严肃执法。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但中世纪的教会制定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在蒙昧统治之下,上帝被教会操纵和肢解,《圣经》成了他们进行卑鄙勾当的护身符。他们自己过着荒淫骄奢的生活,却宣扬原罪与救赎,让无数善男信女去做苦行僧。人极度地贬低自己,同时又无限抬高不仅作为人的本质外化和客体化的上帝,而且是封建统治阶级本质外化和客体化的上帝。人在对这种第二次外化的上帝的顶礼膜拜中,不仅丧失了自我,而且丧失了在对空灵的梦幻世界的追求中所获得的一点暂时的安稳感,甚至连最起码的人性追求也丧失了。
在经过教会诠释后的基督教(即教会基督教)中,对人的异化占了首位。教会为了让人们膺服它们设定的意识形态学说,运用政治强权,将意识形态中的其他一切形式都合并到神学信仰中。如恩格斯所说的:“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 一方面,他们认为文学是漠视宗教的有害东西,对其加以扼杀;而另一方面,他们又试图将文学变成宣传教义的手段,因为文学能“用图像说明宗教的真理以便于想象” 。从文学的本质来看,它应是人忠实的看守。但在意识形态话语霸权之下,中世纪的文学艺术却变成了神学的奴仆,把它的“明眸”与“贞洁”都献给了神学,赤身裸体地拥抱、亲吻上帝。
在中世纪文学中,既有宣扬基督教教义的教会文学,也有世俗的骑士文学、英雄史诗和市民文学,但正统文学是教会文学。为被教会设定的基督教教义摇旗呐喊几乎是教会文学唯一的主题,人的自我否定作为人皈依基督教、接近上帝的途径在作品中得到大力渲染。即使像奥古斯丁的《忏悔录》这样描绘人的内心情感体验的作品,也因为宣扬基督教教义而变成了神学著作。即使是表现人间情怀的世俗文学,也无不打上了基督教的烙印。
由于教会的片面发展,致使原初基督教中所包括的人学内涵完全变了质,人性的丧失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文学,一方面由于教会的利用与强制,另一方面由于宗教社会生活的投影,沦为了教会压抑与窒息人性的帮凶;同时其自身也成了教会的牺牲品,失去了审美本质,从而缺乏一种深入人心的超越性情愫和持久的美学意蕴。
当然,基督教对中世纪欧洲文学的发展并非完全没有裨益。有些研究者通过实证性研究,认为它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中世纪文学起到了推动作用:一是基督教在充实和提高自身的过程中,继承和吸收了古希腊罗马文化与蛮族土著文化,使得中世纪世俗文化的思想内涵和表现手法得到了丰富与发展;二是基督教对文化传播和教育工作的重视,提高了整个西方社会的文化水平,使文学创作从民间文学创作走向文人创作;三是教会在世俗化的过程中,导致了文学艺术的现实主义、享乐主义因素的加强。
原罪主义、禁欲主义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引起了人们对教会的反抗以及对上帝公正性的怀疑,动摇了他们对超越功利的永恒信念的追求。人开始思考自身的地位,开始追求和肯定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