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jnoeMT+UjEqq0vzySaZ0crl+G0V0YXnD8+7FIgV05tGeQUOC5jEVuqrtyHJ66Z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