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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类,其建设规模由储备物资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规模应根据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

第九条 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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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使用本表时每类规模上限取大值,规模下限取小值,规模的中间值采用插入法取值。
2 建设规模小于县级库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或与其他民政设施合建;建设规模因实际需要突破本建设标准的,另行报批。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其他必要装备。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包括库房、生产辅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构成和建筑面积详见表2、表3。

表2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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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表3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表(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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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包括室外货场(货场罩棚)、观察场、晾晒场、停车场等。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观察场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的起降要求。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网络等设备。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有条件时可设置铁路专用线。 BH0u6zgS4F9Jd/hbpAJS7fs32+QdCikxNMlcJ8SlcFGU0Q23tunhzL26iVgQN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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