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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胶结料

3.2.1 胶结料应包括水泥、石灰、石灰-粉煤灰和复合胶结料等无机胶凝材料。

3.2.2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宜为42.5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不应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

3.2.3 石灰应采用消石灰或生石灰粉,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石灰》JC/T 481和《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3.2.4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

3.2.5 利用工业废渣复合配制的复合胶结料的物理指标应符合表3.2.5的规定,配制的固化土应符合本规程第4.3节的技术要求。

表3.2.5 复合胶结料的物理指标 KTeONQiAf7JhW4cZROMLkyelw0Knfm4HSMbWxkhiYNami7X/Y9PMog3Cb2Ia2m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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