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发射台由场区、技术设施设备、配套设施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发射台根据发射总功率和发射机数量,按表1分类。
表1 发射台类型表
注:发射机数量不包含备机。
第十二条 发射台场区应包括技术区、综合业务区,生产辅助区,有武警建制时还包括武警营房区。
技术区内包括天线场区(含馈线路由区)、技术用房建筑、附属用房建筑。
综合业务区包括业务楼、技术培训和会议用房、车库、台区门卫值班室,必要时设置岗亭。
生产辅助区包括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台区变配电站、锅炉房、水泵房及其他配套设施、职工健身场地及设施。
武警营房区包括营房、警卫食堂、训练场地及设施。
发射台内各建筑和设施在满足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减少通路距离。
第十三条 技术设施设备包括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天线和馈线系统,节目源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包括变配电、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消防、安全防范、环境保护、通讯与网络、防雷与接地、围墙、大门、道路、绿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