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以下简称发射台)的建设,提高发射台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障发射台技术功能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发射台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和审计、监督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发射广播节目为任务的新建发射台,改建和扩建发射台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发射台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满足广播覆盖任务的需要,同时应结合国情考虑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水平,做到安全适用、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应发展。项目建设应科学规划、一次建成,一次建成确有困难的,应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五条 发射台的建设应与广播电视技术发展相适应,充分应用数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技术,满足“安全播出”的要求,并考虑“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 发射台的建设应在满足功能与技术需要的前提下,遵循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原则,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新建发射台应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配套设施;改、扩建发射台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发射台建筑及各项服务设施配置应方便发射台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七条 发射台的建设应按现行国家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评估,建设项目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发射台的建设及工程投资应纳入城乡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发射台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划拨用地范畴。
第九条 发射台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