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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15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编制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Yqf9XcBed1nV1L2X2ptcYhmARsTDyswZ9Q0RD6YaF2YQcRXEaLt+TcA4BDaCXx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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