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应由封面、签署页、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和工程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3.2.2 工程结算文件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等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应在编制单位上签署企业执业印章。
3.2.3 工程结算文件的签署页应包括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姓名及技术职称等内容,并应签署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或从业印章。
3.2.4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等内容应按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2.5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编制范围;
3 编制依据;
4 编制方法;
5 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
6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3.2.6 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中标价或认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