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的要求。
3.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查时,应遵循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依据有关执业标准公正、独立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3.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咨询费用,严禁向第三方收取费用。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时,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开展工作,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组织,掌握工程建设期间政策和价款调整的有关因素,认真开展现场调研,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确定和调整的各项因素。
3.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时,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提供虚假的工程结算报告。
3.1.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结算审查时,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敷衍了事,提供虚假的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3.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编制业务,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1.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9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应独立地开展工作,有权拒绝其他人员的修改和其他要求,并保留其意见。
3.1.10 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3.1.11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
3.1.12 结算编制或审核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或审核受托人应以财政部、原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有关结算期限规定为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或审查工作。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