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宜靠近服务区,运输距离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五、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六、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七、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
八、应有完善的污水接纳系统或有适宜的排放环境。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
第十六条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作适当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主要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应综合考虑地形、风向、使用功能及安全等因素,宜采取相对集中布置。生产区宜与管理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焚烧厂房四周宜设环形道路。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运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