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主体是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镇的规模与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中小城镇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烧厂。
第十三条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生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并应根据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的变化趋势、城镇环卫规划、资金计划等因素考虑是否分期建设。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焚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设规模分类与焚烧线数量
注:1.Ⅰ类中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不应小于400t/d;
2.Ⅱ类中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不应小于200t/d;
3.Ⅲ类中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不应小于100t/d;
4.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Ⅰ、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5.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照项目批准的处理规模来界定焚烧厂类型。
第十四条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焚烧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除臭、预处理等设施。
2.焚烧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空气预热器、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气态污染物、颗粒物、重金属及残余有机物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余热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其中: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稳定化处理等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公众监督与环保教育用房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