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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节约能源、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水平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减排。

第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和厂址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技术设备国产化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对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加以有效利用,因地制宜考虑炉渣综合利用。

第十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及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NMRt6tjvyB3RbSmbVUYYdvF1fY7OhrBsgO83E1gckSNSeywNnbRZZ2N8Khf/9Xwg



| 第二章 |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主体是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镇的规模与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中小城镇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烧厂。

第十三条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生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并应根据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的变化趋势、城镇环卫规划、资金计划等因素考虑是否分期建设。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焚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设规模分类与焚烧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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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Ⅰ类中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不应小于400t/d;
2.Ⅱ类中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不应小于200t/d;
3.Ⅲ类中单条焚烧线的处理能力不应小于100t/d;
4.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Ⅰ、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5.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照项目批准的处理规模来界定焚烧厂类型。

第十四条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焚烧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除臭、预处理等设施。

2.焚烧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空气预热器、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气态污染物、颗粒物、重金属及残余有机物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余热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其中: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稳定化处理等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公众监督与环保教育用房等设施。 NMRt6tjvyB3RbSmbVUYYdvF1fY7OhrBsgO83E1gckSNSeywNnbRZZ2N8Khf/9X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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