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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修订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7bYv+EEivZSpCOesPEA3hOzLlEyaZzgQW8F4SqkWr6lvV+7NneKKBd3finFuLg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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