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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修订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CNh0i7HNx+RcQGwyp/OfKTTIFJMua+sj2NwZOPNBa0w3TLFtoHhCUjl23k3NCqwe



前言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安排,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我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各项法规和政策,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完成送审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城市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 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 徐海云 滕 清 白良成 郑世伟

郭祥信 王敬民 杨宏毅 陈海英 康振同

卜亚明 王 柯 卞 俊 淮秀兰 项光明

陈 革 钱晓东 朱福刚 张志武 CNh0i7HNx+RcQGwyp/OfKTTIFJMua+sj2NwZOPNBa0w3TLFtoHhCUjl23k3NCq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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