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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库

6.2.1 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对水库渗漏问题进行评价。

2 查明不稳定库岸和潜在不稳定库岸的工程地质条件并进行评价,界定影响区范围。

3 查明覆盖层库岸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其塌岸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并界定影响区范围。

4 查明可能浸没地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并进行复判,界定浸没影响区范围。

5 查明泥石流发育情况,分析泥石流对工程等的影响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 分析水库诱发地震的可能性,预测诱发地震位置、最大震级及其对工程和库区环境的影响。

7 对水库移民集中安置点和专项复建工程进行地质勘察与评价。

6.2.2 可能渗漏地段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可溶岩区应查明下列内容:

1)相对隔水层的分布、厚度和延续性,地下水流动系统及泉域,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岩溶发育特征和岩溶渗漏的性质;

2)主要漏水地段或主要通道的位置、形态和规模,估算渗漏量,提出防渗处理范围和深度的建议。

2 非可溶岩区应查明可能发生渗漏地段的地质结构及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进行相应的勘察工作。

6.2.3 可能渗漏地段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2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渗漏通道及其进出口地段和低邻谷,凡能追索的岩溶洞穴均应进行测绘。

3 宜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岩溶的空间分布和强透水带的位置。

4 勘探剖面应根据水文地质结构和地下水分布情况,并结合可能的防渗处理方案布置。在多层含水层结构区,各可能渗漏岩组内不应少于2个钻孔。钻孔应深入隔水层、相对隔水层或枯水期水位以下一定深度;岩溶区钻孔深度应穿过岩溶强烈发育带,钻进过程中应观测地下水位。平洞主要用于查明地下水位以上的岩溶洞穴和通道。

5 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并初步形成长期观测网,各可能渗漏岩组内不应少于2个观测孔。观测基本内容除常规项目外,还应观测降雨前后的洞穴涌水和流量变化情况。

6 岩溶区应进行连通试验,查明岩溶洞穴间的连通情况和地下水的实际流速。需要了解大面积的连通情况时,可采用堵洞法测量其周围地下水位变化。

7 当研究岩溶水的年龄和来源时,宜进行地下水同位素分析,取水样时要求含水层隔离良好、取样可靠,并应复测。

8 在岩溶发育复杂地区,可对地下水的渗流场、水化学场、水温度场及水同位素场进行勘察研究。

6.2.4 不稳定岸坡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区、城镇地段的滑坡、堆积体和潜在不稳定岸坡以及库区巨型滑坡等的分布范围、体积、地质结构、边界条件和地下水动态。

2 分析不稳定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在天然状态下的稳定性,预测施工期和水库运行期不稳定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失稳的可能性,并应对水工建筑物、城镇、居民点、耕园地、主要交通线路及专项设施等的可能影响做出评价,界定影响区的范围。

3 应预测蓄水后边坡稳定性的变化趋势。

4 提出防治措施和长期监测方案的建议。

6.2.5 不稳定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1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岸坡及其影响区。

3 应在前阶段勘探工作的基础上补充钻孔、平洞或竖井。

4 对水工建筑物、城镇、居民点、耕园地、主要交通线及专项设施等的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岩土体的控制性结构面或滑坡滑带土应进行室内黏土矿物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试验组数累计不应少于6组。应根据需要进行滑带土的现场抗剪试验、地质力学模型和涌浪试验等。

5 应根据需要,对不稳定和潜在不稳定岩土体逐步建立和完善变形监测网,监测网应由观测剖面线和观测点组成。钻孔倾斜计宜平行滑动方向布置,视准线宜垂直滑动方向布置。

6 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网。

6.2.6 覆盖层塌岸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的分层、级配和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岸坡的天然稳定坡角、浪击带稳定坡角和土的水下浅滩坡角。

2 预测不同库水位的塌岸影响程度,界定塌岸影响范围,并提出长期观测的建议。预测时应考虑水库的运行方式、风向和塌岸物质中粗颗粒的含量及其在坡脚再沉积的影响。预测计算中,各段的稳定坡角应根据试验成果,结合调查资料选用。

3 查明防护工程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6.2.7 覆盖层塌岸区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城镇地区可选用1∶2000~1∶1000,农村地区可选用1∶10000~1∶2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3 勘探剖面线应实测,坑孔的布置原则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第4款的规定,剖面线间距农村地区为500m~5000m,城镇地区为100m~1000m。

4 各土层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其中颗粒分析、自然休止角和水下休止角试验组数累计不应少于6组。

6.2.8 浸没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的层次、厚度、物理性质、渗透系数、地下水位及其动态,相对隔水层或基岩的埋深、土的毛细管水上升带高度、给水度、土壤含盐量、产生浸没的地下水临界深度,并根据水库运行水位和地下水位壅高预测浸没影响范围。

2 岩溶区应查明库周洼地、槽谷的分布、形态、充填土层的厚度、性状、下伏岩溶发育状况及与库水的连通情况、地表汇水与消水条件、地下水位及变幅等,预测、界定浸没或内涝的影响范围。

3 查明防护地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当防护区的地面高程低于水库蓄水位时,应对防护工程地基的渗漏、渗透稳定性和防护区内涝及浸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6.2.9 浸没区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城镇地区可选用1∶2000~1∶1000,农村地区可选用1∶10000~1∶2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浸没区所在阶地的后缘或可能内涝的影响范围。

3 勘探剖面线应实测,并应垂直库岸或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农村地区剖面线间距为500m~3000m,城镇地区为100m~500m;剖面线上的钻孔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第4款的规定。预测浸没区所在的地貌单元不应少于2个控制钻孔,第一个控制孔应靠近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的边线布置;防护工程勘探剖面上的钻孔间距宜加密。

4 勘探剖面之间可采用物探方法了解地下水位、相对隔水层或基岩埋深的变化情况。

5 水库蓄水后地下水壅高值可根据设计回水位采用地下水动力学方法计算。

6 应通过室内试验和野外试验测定土的渗透系数、饱和度、毛细管水上升带高度、土壤含盐量和地下水化学成分等。每一浸没区主要土层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试验组数累计不应少于6组。

7 防护工程地段应进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水文地质试验,主要土层的试验组数累计不应少于6组。

8 浸没区可根据需要建立长期观测网。观测内容包括地下水位、水化学成分、土壤含盐量等。

6.2.10 泥石流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当地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年降雨量及其分配、暴雨时间和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等。

2 泥石流沟汇水面积,流域内岩性、构造、物理地质现象、新构造活动迹象与地震情况。

3 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范围、平剖面形态,沟坡的稳定性,形成泥石流的固体物质来源、物质组成、颗粒级配及其启动条件,调查不稳定及潜在不稳定物源量。

4 泥石流沟口堆积区堆积物的分布形态、堆积形式、厚度、分层结构、分选特征及颗粒级配等。

5 调查访问历史泥石流活动情况、类型、冲淤、危害性及防治情况。

6 宜提出泥石流重度、流速、流量、一次性堆积总量等特征指标,进行泥石流分类。泥石流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7 分析评价泥石流对水工建筑物及施工场地和营地、水库淤积、规划移民区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的建议。

6.2.11 泥石流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卫片、航片资料解译泥石流的分布和形成条件,资料解译草图应进行野外检验和核实。

2 在卫片、航片资料解译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

3 根据需要可布置物探、坑探和钻探。为查明泥石流堆积厚度的钻孔,进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沟内最大块石直径3m~5m。

4 应取泥石流堆积物的代表性样品进行颗粒级配和泥石流流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6.2.12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认为有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分析库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包括深大断裂、活动断层和发震断层及历史地震的情况,库盆的岩性、岩体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断层破碎带的导水性及其与库水的水力联系,岩体风化、卸荷及岩溶发育情况等。

2 宜预测发生水库诱发地震的类型、可能发震库段及其最大震级。

3 分析评价水库诱发地震对枢纽建筑物及库区环境的可能影响,提出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的建议。

6.2.13 水库诱发地震的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地震地质调查和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其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

2 当预测有水库诱发地震发生时,应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的总体方案设计。

6.2.14 水库移民集中安置点和专项复建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

2 查明影响场地稳定的崩塌、滑坡、变形体、潜在不稳定岩土体、泥石流、岩溶塌陷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

3 初步查明规划场地建筑物布置地段地基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基础持力层的建议。

4 专项复建工程勘察内容尚应根据工程类型按相关行业的规定执行。

6.2.15 水库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勘察方法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的有关规定。

6.2.16 专项复建工程的勘察方法,应根据工程类型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eOsT/kVNf0JgZz/aHkx47QUjU/jsg8xVIdbBR/fCD81KpdPADirJ9rgeoHcgs0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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