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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勘察报告

5.9.1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概述、区域地质及构造稳定性、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枢纽工程区工程地质条件、天然建筑材料以及结论和建议。

5.9.2 概述应包括工程概况、勘察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历次所进行的勘察工作情况和研究深度,本阶段进行的工作项目和完成工作量等。

5.9.3 区域地质及构造稳定性应包括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可溶岩地区应说明区域岩溶发育情况以及岩溶区地下水的补排条件。在论述地质构造时,应说明区域性断裂、断层活动性和地震活动性。应对区域构造稳定性和地震安全性做出评价。

5.9.4 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库区的地质概况,水库渗漏、浸没、库岸稳定及水库诱发地震等工程地质问题及初步评价,水库移民集中安置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初步评价意见及专项复建工程地质条件的初步评价意见。

5.9.5 枢纽工程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根据工程不同开发方式的建筑物布置,分坝址、引水发电系统、泄水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等节编写。各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址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坝段基本地质条件;对代表性坝址的选择意见以及推荐代表性坝址的各主要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的初步评价,对代表性坝型和枢纽布置方案的建议;提出建议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

2 引水发电系统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引水发电系统的基本地质条件,各比较线路和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与代表性方案的选择,推荐代表性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的初步评价。

3 泄水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地质条件确定。

5.9.6 天然建筑材料应包括勘察任务、各料场的位置、地形地质条件、勘探和取样、储量和质量及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5.9.7 结论和建议应包括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水库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评价、坝段及各比较坝址工程地质特点概述及初步评价、代表性坝址选择的工程地质意见、代表性坝址枢纽布置方案各主要建筑物的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问题的初步评价、主要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和质量的初步评价以及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建议。

5.9.8 报告正文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9.1条~第5.9.7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206的规定;报告的附图、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A/P445T6K9ttBavIzsHqO4+e0XYK4uRW6ShkKcGhu29CMFBNn/mNpunXxjHve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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