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地面厂房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岩体风化情况、卸荷深度以及滑坡、崩塌堆积体、蠕变体、泥石流、岩溶、采空区等的分布及稳定或活动情况。
2 初步查明厂址区的地层岩性,软弱和易溶岩层、软土、粉细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分散性土的分布与埋藏条件,并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承载能力做出初步评价。
3 初步查明厂址区的断层、挤压破碎带、节理裂隙等的性质、产状、规模和展布情况,初步分析评价对厂址和边坡稳定的影响。
4 初步查明厂址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对水电站压力前池的渗漏和渗透稳定条件、基坑开挖中发生涌水、涌砂的可能性做出初步评价。
5 初步查明厂房区工程边坡及自然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其稳定性。
5.6.2 地下厂房的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5.1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地下厂房和洞群布置地段的岩性组成和岩体结构,各类结构面的产状、规模、性状、挤压破碎情况、填充、延伸范围、空间展布以及相互切割组合情况,初步分析其对洞室围岩稳定性的影响。
2 了解地下厂房地段的地应力、地温、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等情况,并初步分析其对洞室围岩稳定、施工及运行的可能影响。
5.6.3 厂址区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较方案的厂房、主变开关站(室)、尾水建筑物等地段以及与阐明各比较厂址工程地质条件有关的地段,包括厂房下游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可能失稳岸坡。
3 应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地下水位、古河道、隐伏断层、岩溶洞穴等,并应利用钻孔和平洞进行岩体弹性波波速等测试。
4 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区宜布置勘探剖面;
2)地面厂房区的钻孔应深入建基面以下20m~30m,地下厂房区的钻孔宜进入设计洞底高程以下10m~30m;
3)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并应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及地下水动态观测;
4)地下厂房区或地面厂房区后边坡应布置勘探平洞。
5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和简易原位测试为主,地下厂房可利用勘探平洞或钻孔进行岩体变形、岩体剪切、地应力、地温等原位测试;第四纪土可进行标准贯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等钻孔原位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