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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水库

5.3.1 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可能的严重渗漏地段和渗漏类型进行初步评价。

2 初步查明库岸稳定条件,初步评价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对重要城镇、居民区的可能影响。

3 初步查明可能产生严重浸没地段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并进行初判。

4 初步预测水库诱发地震的潜在危险性。

5 初步查明移民集中安置点和专项复建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场地的整体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

5.3.2 水库渗漏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可溶岩、大的断层破碎带、古河道、单薄分水岭等的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分析产生水库永久渗漏的可能性。

2 可溶岩地区应初步查明岩溶的发育规律和分布特征,主要岩溶通道的延伸和连通情况,隔水层的分布、厚度变化、隔水性能和构造封闭条件,地下水分水岭位置,地下水位和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岸边地下水低槽的分布和水位等。初步分析渗漏性质,初步评价其对建库的影响程度和处理的可能性。岩溶渗漏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 修建在悬河上的水库应重点调查水库的垂向和侧向渗漏情况。

5.3.3 库岸稳定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对工程建筑物、重要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和其他潜在不稳定岸坡以及泥石流等的分布、范围和体积;初步评价其在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的稳定性及其危害程度。

2 覆盖层组成的库岸,应初步预测水库塌岸的范围。

5.3.4 对可能产生严重浸没地段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周边的地貌特征,潜水含水层的厚度,岩性岩相、分层和夹层,基岩或相对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和地下水的补排条件。

2 初步查明含水层的颗粒组成、渗透性、给水度、饱和度、易溶盐含量、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等。

3 初步查明主要农作物种类、根系层厚度、毛细管水上升带的高度,临界地下水位的实验和观测资料,地区土壤盐渍化和沼泽化的历史及现状。

4 初步查明城镇和居民区建筑物的基础砌置深度等。

5 初步查明岩溶地区水库邻近的洼地的分布高程、地质构造、岩溶发育与连通情况、地表径流与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下水与河水或库水的水力联系等。

6 初步判断并预测可能的浸没范围。浸没初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3.5 水库诱发地震潜在危险性预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库诱发地震潜在危险性预测宜包括可能诱发地震的地段及可能发生诱发地震的类型、最大震级和烈度。

2 水库诱发地震的可能发震地段,可根据库区的地质环境、地应力状态、孕震构造、岩体的导水性、可溶岩分布及岩溶发育情况、发震机理等初步判定。

3 水库诱发地震的强度可根据发震断裂的长度、岩溶发育程度、已有震例的工程类比或区域地震活动水平进行初步估计。

5.3.6 水库移民集中安置点和专项复建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规划场地的区域构造稳定性及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

2 初步查明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活动性断裂的分布及滑坡、崩塌堆积体、泥石流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初步评价场地的整体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

3 专项复建工程的地质勘察应按工程类型和规模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

5.3.7 水库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对可能威胁工程及重要城镇、居民区安全的滑坡体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应采用更大的比例尺。在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前,宜进行航空照片和卫星照片的解译。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除包括整个库盆外,尚应包括下列地区:

1)岩溶地区应包括可能存在渗漏通道的河间地块、邻谷和坝的下游地段;

2)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可能浸没区所在阶地后缘或相邻地貌单元的前缘、两岸及坝址下游附近的塌滑体、泥石流沟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分布地段。

3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库区滑坡体、松散堆积体、可能发生渗漏或浸没地段的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与岩溶通道、隐伏大断层破碎带的埋藏和延伸情况等。

4 水库区的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渗漏地段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应平行地下水流向或垂直渗漏地段布置。勘探剖面线上的钻孔,应进入可靠的相对隔水层或枯水期水位以下一定深度。

2)浸没区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应垂直库岸或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勘探点宜采用钻孔或探坑,探坑宜挖到地下水位,钻孔宜进入相对隔水层。

3)塌岸预测剖面应垂直库岸布置,靠近岸边的探坑、钻孔应进入水库死水位或相当于陡坡脚高程以下。

4)塌滑体应按塌滑体的滑动方向布置纵横剖面。剖面线上的探坑、钻孔、竖井或平洞应进入下伏的稳定岩土体或沿已知的滑动面掘进。

5 岩土试验应根据需要,结合勘探工程布置。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可根据试验成果或按工程地质类比法选用。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6 可能发生渗漏或浸没的地段应利用已有钻孔和水井进行地下水位观测。重点地段宜埋设长期观测设施。地下水动态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7 近坝库区的不稳定岸坡宜设置简易的岩土体位移监测和地下水观测设施。

8 移民集中安置点及专项复建工程的勘察应结合区域地质和水库区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对各移民集中安置点开展地质调查,初步评价规划安置点场地的整体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对县城、中心集镇宜加深勘察工作深度,布置勘探工作。场地整体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初步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mXnQwRKsTSxnyd6zU/OQ4/BMUbQorrK3KuzCTdbEGcFo9mNql0hLSoU9AjIa+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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