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概述、区域地质和地震、规划河流(河段)工程地质分段、各梯级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结论等。
4.6.2 概述应包括规划方案、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地理概况,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和本阶段勘察完成的工作量。
4.6.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流域或河段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区域构造格架和地震活动性等。
4.6.4 规划河流(河段)分段应包括分段的依据、地段划分及对各地段第四纪断层活动性、历史地震情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河谷地质结构及重大物理地质现象的论述。
4.6.5 各规划梯级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梯级次序分章编写,各章可分为水库、坝址,以及长引水线路及厂址等节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库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水库区地质条件的描述和有关渗漏、库岸稳定、浸没等问题的初步分析。
2 坝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场址区基本构造格架、地震动参数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坝址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坝址工程地质条件的初步分析和天然建筑材料的概况。
3 长引水线路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沿线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对引水线路和厂址等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初步分析。
4.6.6 结论应包括对规划方案和近期开发工程选择以及控制性工程的地质分析论证意见和对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建议。
4.6.7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附图、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