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作出专项的说明。
3.1.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3.1.3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应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1.4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3.1.5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施工的内容。
3.1.6 无障碍设施施工现场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包含相关内容,制定相关的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7 无障碍设施施工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
3.1.8 无障碍设施疏散通道及疏散指示标识、避难空间、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3.1.9 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建筑材料检测标准的有关规定。室内无障碍设施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标准的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和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场前应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和外观进行验收。需要复检的,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必要时应划分单独的检验批进行检验。
3.1.10 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无障碍停车位、轮椅席位等地面面层抗滑性能应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3.1.11 无障碍设施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验收;当没有明确的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共同制定验收标准,并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与单位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相对应,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无障碍设施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分项工程划分并与相关分部工程对应。
4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
5 无障碍设施涉及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6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 当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原因造成的拆除重做或采取其他技术方案处理的,应重新进行验收或按技术方案验收。
9 无障碍通道的地面面层和盲道面层应坚实、平整、抗滑、无倒坡、不积水。其抗滑性能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面层的抗滑性能采用抗滑系数和抗滑摆值进行控制;抗滑系数和抗滑摆值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C.0.2条和第C.0.3条的规定。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格式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10 无障碍设施地面基层的强度、厚度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基层的质量验收,与相应地面基层的施工工序同时验收。基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的施工。
11 地面面层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养护,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3.1.12 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3.1.13 安全抓杆预埋件验收时,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3.1.1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3.1.15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