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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泡沫玻璃保温防水紧密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保温与隔热功能,满足建筑节能热工性能指标;

2 应具有良好的防水功能,满足建筑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3 应具有使用安全性、防火安全性和环境安全性,保证整个系统的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3.0.2 采用泡沫玻璃保温防水紧密型系统屋面和地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有关规定。

3.0.3 泡沫玻璃保温防水紧密型系统的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和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及《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泡沫玻璃保温防水紧密型系统宜根据建筑物性质、使用功能、气候条件等要求选用合适的组成材料,重要部位应有节点做法详图。

3.0.5 泡沫玻璃保温防水紧密型系统的各组成材料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彼此相容并具有耐久性。

3.0.6 泡沫玻璃保温防水紧密型系统各组成材料及配套部件应由系统供应商配套供应、一体化施工。 aSlyg5Z5XNpFX8f1OHH/yF/8ZKihO9ztuqynum1x2QdVYil7QUnvXVCwEppiP6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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