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钻切施工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保留结构造成损伤,确保保留结构的安全和施工过程的安全。
3.2.2 当混凝土结构为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大坝等时,安全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3、《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 267、《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的有关规定。
3.2.3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编写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备案后实施。
3.2.4 高空作业钻切施工及块体吊装应在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等标志,建立健全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
3.2.5 进场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和穿戴适体工作服,悬空或高空作业应配备安全带、安全绳等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具。
3.2.6 施工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规定。
3.2.7 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8 水下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切割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00m氦氧饱和潜水作业要求》GB/T 24555、《200m氦氧饱和潜水作业应急措施》GB/T 24556及《200m氦氧饱和潜水气体配置要求》JT/T 742的有关规定;
2 应严格控制人员水下作业时间;
3 水下切割应充分考虑浮力的影响;
4 作业时应穿戴性能良好的防护和呼吸装置,携带性能良好的水下通讯设备;
5 人员在水下时不得启动钻切设备;
6 水下工况发生变化时应立刻停机处理;
7 水下部分禁止使用电动钻切设备。
3.2.9 支撑体系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迅速撤离人员。
3.2.10 环保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的有关规定。
3.2.11 切割拆除块体宜进行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