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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林草局组织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林草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qKMq4+/5ZZ0fV2ZlAbcE0HWtJmI26ft3NeYiLU424I9VmNk99a3/R2gQ1ew945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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