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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设备吊耳应包括吊盖式吊耳、管轴式吊耳和板式吊耳。

5.1.2 设备吊耳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条件,并应由设计单位确认。设备吊耳宜与设备制造同步完成。

5.1.3 吊耳的结构形式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及吊装工艺确定,反应器类设备主吊耳宜选用吊盖式吊耳,塔类设备主吊耳宜选用管轴式吊耳。立式设备溜尾吊耳宜选用板式吊耳。

5.1.4 设备吊耳位置和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设备吊装平稳。

2 应满足设备结构稳定性和强度要求。

3 吊索、吊具等应有足够的空间。

4 负荷分配应满足吊装要求。

5 应利于设备就位及吊索、吊具的拆除。

5.1.5 吊耳应满足最大吊装荷载下吊耳的自身强度和设备局部强度的要求。

5.1.6 制作吊耳所用的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 3274的有关规定,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无缝钢管》GB/T 8162的有关规定。

5.1.7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的吊耳补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其余材质设备的吊耳补强板的材质应与设备材质相同或接近。

5.1.8 制作吊耳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材料缺陷。

5.1.9 吊耳补强板应与设备壳体紧密贴合,间隙不应大于1mm。补强板上应设置透气孔。

5.1.10 吊耳与设备的焊接应按设备焊接工艺进行。整体热处理的设备,吊耳应在设备热处理前焊接,并应一同热处理。

5.1.11 吊耳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存在裂纹与未熔合等焊接缺陷。钢板卷焊成的管轴,其对接焊缝应经过100%的X射线检测,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的有关规定,Ⅱ级应为合格。其余焊缝除管轴式吊耳的内筋板、内加强环板外,还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的有关规定,Ⅰ级应为合格。

5.1.12 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

5.1.13 吊耳和吊点加固件切割拆除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伤设备本体。

5.1.14 吊耳设计时应计及动荷载、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设计系数宜大于或等于1.5。 2PgJ9bDw4QGFsIod7Zg19A6CrwXbxVDESN06CMHsCc2BUBSb5QsYbbQQBdo5cy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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