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责任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对其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3.1.2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宜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内容、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成果文件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相关费用承担方等条款要求。
3.1.3 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委托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时,委托单位应指定主承担单位,由主承担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总体规划、各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其所承担的业务。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可行的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方案,以规范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3.1.5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
3.1.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编制工作的完成时间。
3.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编制时间要求、建设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安排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编制人员。在安排编制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聘请专家完成相关工作。
3.1.8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严禁提供虚假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报告。
3.1.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编制人员应廉洁自律,不与建设单位发生委托协议外的任何经济往来,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3.1.1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代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时,应充分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相关工作底稿可向建设单位提供。
3.1.11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