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 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
4 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5 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接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0.3 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