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石油储备库内的各类设施,可根据需要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表5.1.1 石油储备库分区及设施布置
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续表5.1.2
注:1 油码头从所停靠设计船型外缘算起;油泵房从泵房外墙轴线算起,露天油泵和油泵棚从泵体外缘算起,隔油池从池壁内侧算起;
2 L为相邻油船中较大油船的总长度;
3 隔油池包括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油罐组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5.1.3 除本规范表5.1.2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5.1.2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4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10 4 m 3 。
5.1.5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 4 m 3 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 4 m 3 。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注: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罐壁直径。
5.1.6 油罐不宜布置在性质差异较大的地基上。
5.1.7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地上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5.1.8 油泵和多个油罐组共用的隔油池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5.1.9 石油储备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