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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址选择

4.0.1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0.4 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 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 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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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油罐区从防火堤内顶角线算起;油泵房从泵房外墙轴线算起,露天油泵和油泵棚从泵体外缘算起;码头从所停靠设计船型的外缘算起,L为相邻油船中较大油船的总长度;序号10的安全距离从储备库围墙算起。
2 工矿企业包括油库、石油化工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毗邻的油库、石油化工企业的起算点应为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油罐区的防火堤内顶角线、露天布置的易燃或可燃液体类设备、变配电设备、任何建筑物的外墙轴线;其他工矿企业的起算点应为工矿企业的围墙轴线。
3 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8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40m。
4 如果露天爆破作业场地有限制碎石飞行距离的防护措施,序号10的距离
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0m。

4.0.9 除本规范表4.0.8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4.0.8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0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宜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YKdgr7CPAHi7Wy7Jkf14Vz9oa1qOejuSo8ttEfQWFgbquTpD0yeQdBw8/mHx1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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