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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石油储备库宜储存低凝原油。

3.0.2 原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3.0.3 储罐模数的确定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储罐单罐公称容量不宜小于10×10 4 m 3

3.0.4 石油储备库职工生活设施、维修设施宜依托社会。

3.0.5 石油储备库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原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并应将泄露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库区较小的范围内。

3.0.6 石油储备库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 石油储备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有关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0.8 石油储备库设计,应有效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4YYjxhlrtUrh15fExfP2H0DBrWutigptrv7ZpbzMRreyO8dDSCUHpJK3OqLskx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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