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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竖向布置及其他

5.4.1 石油储备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 当有防止石油储备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4.2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

5.4.3 防火堤内应采用明沟排放雨水,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5.4.4 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行政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为无孔洞的实体墙。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4.5 石油储备库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库区面积的12%。 ASgIGL0IywYk1nMYsFQd8+3wdXa54USsG05hQUP12Cxt5XFOuTgQSCK0BVofpu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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