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5.3.2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公称容积。
5.3.3 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5.3.4 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3.2m(以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计)。
5.3.5 油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油罐的数量应为1座,隔堤应是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高度宜为0.8m。
5.3.6 在占地、土质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宜选用土筑防火堤,土筑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在土筑堤无条件或困难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但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5.3.7 防火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若耐火极限低于3h时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在耐火极限内,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5.3.8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管道在靠近防火堤处应设固定管墩。
5.3.9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台阶或坡道至地面高度大于或等于2m时,应设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