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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水质

3.2.1 装置(单元)排出的污水水质和进入污水处理场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水质标准》SH 309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3.2.2 污水处理场的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装置(单元)的小时排水量和水质采用小时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确定,也可按同类企业实际运行数据确定;炼油污水无水质资料时,其水质可按表3.2.2的规定取值。

表3.2.2 炼油污水处理场进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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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污水处理场各处理构筑物的出水水质应按处理构筑物的去除率经计算确定。

3.2.4 装置(单元)的排水温度和进入污水处理场的污水温度,不应大于40℃。 A1ndHWIbat79qJI4C1J1BJ0jxTmEtyhJPd/vesG/60hsvk4QQFfq5igNxbS6zq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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