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种污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污染雨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宜按污染区面积与降雨深度的乘积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污染雨水储存容积(m 3 );
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
F——污染区面积(m 2 );
4 污染雨水量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储存容积和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 r ——污染雨水量(m 3 /h);
t——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h),可按48h~96h选取。
5 未预见污水量应按各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的10%~20%选取。
3.1.2 一级提升泵站设计水量应按流入提升泵站的连续小时污水量的1.1倍~1.2倍与同时出现的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之和确定。
3.1.3 污水处理场的设计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水量(m 3 /h);
Q i ——各装置(单元)连续污水量(m 3 /h);
Q j ——调节时间内间断污水量(m 3 /h);
t——间断水量的处理时间(h),可取调节时间的2倍~3倍;
t j ——调节时间内出现的间断污水量的连续排水时间(h);
a——不可预见系数,取1.1~1.2。
3.1.4 石油化工企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