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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气浮

Ⅰ 一般规定

5.7.1 气浮法宜用于去除分散油和乳化油。

5.7.2 气浮处理宜采用溶气气浮、散气气浮。

5.7.3 气浮池前应设置药剂混合和絮凝设施。

5.7.4 气浮池不宜少于2间,且每间应能单独运行和检修。

5.7.5 气浮池应设置难燃材料制成的盖板,并宜设置排气设施。

5.7.6 气浮池出水应设置调节水位的设施。

Ⅱ 溶气气浮

5.7.7 溶气气浮宜采用部分污水回流加压溶气气浮,其回流比宜采用30%~50%。每间气浮池宜配置1台溶气罐。

5.7.8 溶气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溶气罐的污水温度不应大于40℃;

2 溶气罐的工作压力宜采用0.3MPa~0.5MPa(表压);

3 溶气量可按回流污水量5%~10%的体积比计算;

4 污水在溶气罐内的停留时间宜采用1min~3min;

5 溶气罐内应设置水位控制设施;

6 溶气罐应设置放气阀、安全阀、放空阀、压力表。

5.7.9 气浮池应根据水质条件设置溶气释放器,其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释放器应耐腐蚀、不易堵塞;

2 释放器应安装在水面下不小于1.5m处。

5.7.10 气浮池可采用矩形或圆形。矩形气浮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段出口流速宜控制在0.2m/s;

2 单格池有效宽度不宜大于4.5m,长宽比宜为3~4;

3 有效水深宜为1.5m~2.0m,超高不应小于0.4m;

4 污水在气浮池分离段停留时间宜为30min~45min;

5 污水在分离段水平流速不应大于6mm/s;

6 池内应设置刮渣机,刮渣机宜选用链板式,刮板的移动速度宜为1m/min~2m/min。

Ⅲ 散气气浮

5.7.11 散气气浮宜采用叶轮散气气浮。

5.7.12 叶轮散气气浮池停留时间不宜大于20min,气体释放区停留时间宜为1s~3s。

5.7.13 叶轮散气气浮池产生的气泡直径应小于500μm。

5.7.14 叶轮散气气浮池有效水深不宜大于2.0m,长宽比不宜小于4。 m+rC+K3qkMKcXxFEsFwo/9wxc+Ei+oRlmzEdj1E0qTcvef/23GXR4R5j4vmdEM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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