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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调节与均质

5.2.1 污水处理场应设置调节设施、均质设施及独立的应急储存设施。

5.2.2 调节设施容积宜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变化规律,采用图解法计算;特殊污水宜按实际需要确定;当无污水水质、水量变化资料时,炼油污水可按16h~24h的设计水量确定,化工污水可按24h~48h的设计水量确定。

均质设施的容积应根据正常情况下生产装置的污水排放规律和变化周期确定,当无实际运行数据时可按8h~12h的设计水量确定。

5.2.3 污水处理场应急储存设施的容积,炼油污水可按8h~12h的设计水量确定,化工污水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5.2.4 调节和均质设施可合并设置,但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间)。

5.2.5 含油污水调节设施宜设置在隔油处理前,且宜设置收油、排泥、消防设施。

5.2.6 调节、均质设施应密闭。 lC7JjHCfQwJT3MsC85ypokosTnlBbQ56wP9IHRsnXkoqH/QpkkTRrIRs4r5pn+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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