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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应在装置(单元)内进行达标处理。

4.1.2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会影响运行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不易生物降解有机物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

4 酸、碱污水。

4.1.3 含有易挥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1.4 影响管道输送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1.5 污水中可利用的物质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应回收。

4.1.6 经简单物化处理可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宜局部处理。

4.1.7 预处理设施的平面位置应结合处理工艺和工厂统一规划要求确定,可设置在装置区,也可设置在污水处理场。当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标时,应在装置区预处理;当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时,宜设置在污水处理场内;当采用湿式氧化处理工艺时,宜设置在装置区。

4.1.8 预处理设施宜分区、分类集中设置。

4.1.9 预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大气污染的措施。 Z7TxS9pyZfUw0v8lxBE53NaRTf9XHvu1Z5VCVmpgVWxHGj2FFtz7nTDmKJ+C2w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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