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五项。
(1)合伙人数量不少于两人(含两人),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2)形成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
(4)合伙企业设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及其他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创办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在 2 ~ 50 人,至少有一人是普通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见表 1-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表1-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
除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还有一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这些企业是专职以特殊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代表性的如律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为了体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按规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加以区别。
无论是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还是特殊普通合伙制,都有三个共同点。
(1)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