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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石碏大义灭亲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 [1] ,曰庄姜 。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 。又娶于陈 ,曰厉妫 ,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 ,生桓公 ,庄姜以为己子。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 ,有宠而好兵 ,公弗禁,庄姜恶之 。石碏谏曰 :“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 ,弗纳于邪 。骄、奢、淫、泆 ,所自邪也 。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 ,乃定之矣 ;若犹未也,阶之为祸 。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 ,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 ,鲜矣 。且夫贱妨贵 ,少陵长 ,远间亲 ,新间旧,小加大 ,淫破义 ,所谓六逆也。君义 ,臣行 ,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去顺效逆 ,所以速祸也 。君人者 ,将祸是务去 ,而速之,无乃不可乎 !”弗听 。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四年春 ,卫州吁弑桓公而立 。……

公问于众仲曰 :“卫州吁其成乎 ?”对曰:“臣闻以德和民 ,不闻以乱 。以乱,犹治丝而棼之也 。夫州吁 ,阻兵而安忍 。阻兵,无众 ;安忍,无亲 。众叛亲离,难以济矣 。夫兵,犹火也;弗戢 ,将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于是乎不务令德,而欲以乱成 ,必不免矣 。”……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 。石子曰:“王觐为可 。”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 。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 ,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

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 ,老夫耄矣 ,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 ,敢即图之 。”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 。九月,卫人使右宰醜莅杀州吁于濮 。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杀石厚于陈

君子曰 :“石碏,纯臣也 。恶州吁而厚与焉 ,‘大义灭亲’ ,其是之谓乎 !”

【题解】

本篇选自《左传·隐公三年》《隐公四年》。鲁隐公三年、四年为公元前720年、前719年。隐公三年所叙之事属追记,并不发生在当年,而是发生在卫庄公即位(前757)之初至卫桓公元年(前734),即周平王十四年至三十七年之间。《左传》追记这一段事是为隐公四年州吁弑卫桓公自立、卫人杀州吁、石碏大义灭亲诸事写一个前奏,作一个铺垫。也有古文选本把隐公三年追记的故事独立成篇选入,题名《石碏谏宠州吁》。隐公四年,当周桓王元年,卫桓公十六年。

卫是周的同姓诸侯国,始祖卫康叔名封,是周武王同母兄弟十人中倒数第二个弟弟。初封于康(今河南禹州市西北),故称康叔。武王死后,成王年幼,周公摄政,原来封于殷墟故地的纣子武庚禄父与三监(周公之兄管叔、周公之弟蔡叔、霍叔)联合发动叛乱,被周公征伐讨平。武庚死,管叔诛,蔡叔被流放,霍叔免于刑罚。周公乃以成王之命封康叔于殷故都周围地区,建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国号卫。周成王年长亲政后,举康叔为王室司寇。

司马迁作《史记·卫康叔世家》时,根据他当时所能看到的卫国世系,康叔以后的七代君主都是父死子继,分别是康伯、考伯、嗣伯、 伯、靖伯、贞伯、顷侯,便解释为卫原是个伯爵国,到顷侯时因为向周夷王厚施贿赂,所以夷王命卫为侯爵。唐司马贞作《史记索隐》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尚书·康诰》有“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之语,历来对“孟侯”的解释为“孟,长也。诸侯之长,谓方伯”,所以康叔初封即为侯爵,且为诸侯之长即方伯。自康伯到贞伯,六代皆称伯,是指的方伯而不是伯爵。至顷侯时德衰,不再为诸侯之长,方从本爵称侯,并非贿赂夷王而从伯爵升为侯爵。二说各执一词,因西周及卫国早期史料缺如,尚难考定孰是孰非。但顷侯之子釐侯传釐侯之子武公时,正逢犬戎杀周幽王,武公率兵佐周平戎,立有大功,东迁的周平王特升武公为公爵,则是事实。

卫武公在位五十五年而卒,其子庄公未能袭父公爵,卫还是个侯爵国。春秋初期的卫国,是个不强不弱的中等国。卫武公的光辉武功已成过去,但其在诸侯中的影响还是存在的,这从下一篇选文中陈桓公所说的“宋、卫实难”这句话中可以看出。

卫庄公娶齐国庄公之嫡女庄姜为夫人。娶庄姜在何年?《左传》没有记载,杨伯峻认为,当据《史记·卫世家》说定为庄公五年。但若仔细推敲,便知此说实难以成立。《卫世家》是这样说的:“庄公五年,取齐女为夫人,好而无子。又取陈女为夫人,生子,蚤死。陈女女弟亦幸于庄公,而生子完。完母死,庄公令夫人齐女子之,立为太子。庄公有宠妾,生子州吁。十八年,州吁长,好兵,庄公使将。……二十三年,庄公卒,太子完立,是为桓公。桓公二年,弟州吁骄奢,桓公绌之,州吁出奔。”在这段文字中,司马迁多有疏失。《诗·邶风·燕燕》孔颖达疏据《左传》不言戴妫死,驳《卫世家》“完母死”为非;《左传》孔颖达疏则据石碏请定州吁之言,证《卫世家》“庄公命夫人齐女子之,立(完)为太子”,在时间点上亦非。这两点权且放置一旁。《卫世家》说“庄公五年”取齐女庄姜,因无子,又取陈女为夫人。要验证“无子”,没有两三年时间是不好下结论的。从少里说,两年吧,若一年不生就要另娶夫人,也未免太性急而不近人情了。那么“取陈女”必须在庄公七年以后。算他婚后一年“陈女女弟”戴妫就生,那么完的出生最早也要在庄公八年了。州吁又是弟弟,其出生即使只晚于完几天,也可以肯定不能早于庄公八年。那么到庄公十八年,州吁充其量只是个十岁的毛孩子,何能说已“长”,更何能说“庄公使将”。所以《卫世家》对年份的表述肯定是有误差的,不能据为典要。要之,娶庄姜,又娶陈女,实际年份都要较《卫世家》所述提前,才能有合理的解释。《左传》不能确定,只作模糊表述,反而胜于《史记》。

本篇的主角当然是石碏,他是“义”的化身。他谏卫庄公要“教之以义方”,不能因宠过了头而使儿子滋生骄、奢、淫、泆的恶习,而骄、奢、淫、泆正是邪恶的根源;他谏庄公要去除“六逆”,提倡“六顺”,如果“去顺效逆”,卫国就会很快出现祸乱。他的话的确很有前瞻性,可惜,卫庄公听不进去。使石碏郁闷和无奈的是,不但卫庄公不能“以义方”教子,连他自己用义方教子也失败了。他的儿子石厚与州吁长期鬼混在一起,禁也禁不了,最后发展成为州吁弑君篡位的死党。“义方”教育不了儿子,石碏只能选择“大义灭亲”。他对儿子的态度,可以说是以义贯穿始终了。

《史记·卫世家》把州吁和共叔段联系起来,补充了一些《左传》没有提到的史料:“桓公二年,弟州吁骄奢,桓公绌之,州吁出奔。十三年,郑伯弟段攻其兄,不胜,亡,而州吁求与之友。十六年,州吁收聚卫亡人以袭杀桓公,州吁自立为卫君。为郑伯弟段欲伐郑,请宋、陈、蔡与俱,三国皆许州吁。”《左传》虽然也记了宋、陈、蔡、卫伐郑之事,起因却与《卫世家》所说不同,是州吁为“修先君之怨于郑而求宠于诸侯,以和其民”,因而利用新即位的宋殇公与郑国想策划逃亡到郑的宋公子冯回国就君位的矛盾才发动起来的,未提共叔段与这场战争有任何瓜葛。不过,大叔段出奔到共,其地贴近卫国。先于他十一年自卫国出奔于外的州吁将他引为同类,求与之友,这是完全合于情理的。因此,《卫世家》的说法,可以备作参考。

州吁与大叔段的确有太多的类似点:一样的从小受宠;一样的被惯坏,缺少教养,不知修德;一样的野心勃勃,觊觎兄长的君位;一样的具有赌徒性格,不择手段以求一逞。结果也大致相同:一个因多行不义而自毙;一个虽侥幸得志于一时,终因不知戢火而自焚。

卫桓公的生母戴妫是陈国之女,卫桓公与陈国有一层甥舅关系在,州吁杀了卫桓公,陈国与州吁之间便存在着杀甥之仇。石碏正是利用了这个矛盾,用计把州吁与石厚诱骗到陈国,随即以自己卫国上卿的身份,特派专使把“此二人者,实弑寡君”的信息和“敢即图之”的要求告诉了陈桓公,从而使州吁只过了半年的权势瘾就彻底完了。石碏连带杀死了沦为帮凶的亲生儿子。《左传》交代得分明:处决州吁的是“卫人”所派的“右宰”,这是在卫国没有君主的情况下代表已死的桓公实施“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国法;杀死石厚的则是石碏所派的家宰,遵循的是“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家规。“义”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其内涵是随着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的行为准则、价值取向不同而相异的。石碏的做法,放在今天的法制背景下审度,显然有违于法律程序,且量刑当否也是问题,但在宗法制度下则不仅许可,而且是“大义”。“舍生取义”和“大义灭亲”,是中华传统道德所推崇的两种“义”的最高境界。大义高于生命,也高于亲情。当然,今天的“义”“大义”和春秋时代的,内涵和做法都有差异,不能简单袭用。

【文学史链接】
(一)《诗经》中几首与本篇有关的诗

《邶风》《卫风》共有六首诗被《诗序》指为与本篇相涉人员有关,今选录其中五首:

1.《卫风·硕人》

《诗序》:“《硕人》,闵庄姜也。庄公惑于嬖妾,使骄上僭。庄姜贤而不答,终以无子,国人闵而忧之。”

硕人其颀,衣锦褧衣。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

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硕人敖敖,说于农郊。四牡有骄,朱 镳镳,翟茀以朝。大夫夙退,无使君劳。

河水洋洋,北流活活。施罛 ,鳣鲔发发,葭菼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朅。

《硕人》就是本篇篇首提到的卫人为庄姜所作的诗。《诗序》所记,古今无异议。朱熹《诗集传》云:“首章极称其族类之贵,以见其为正嫡小君,所宜亲厚,而重叹庄公之昏惑也。”次章“言其容貌之美,犹前章之意也。”第三章“言庄姜自齐来嫁,舍止近郊,乘是车马之盛,以入君之朝。国人乐得以为庄公之配,故谓诸大夫朝于君者宜早退,无使君劳于政事,不得与夫人相亲。而叹今之不然也。”第四章“言齐地广饶,而夫人之来,士女佼好。礼仪盛备如此,亦首章之意也。”

2.《邶风·绿衣》

《诗序》:“《绿衣》,卫庄姜伤己也。妾上僭,夫人失位而作是诗也。”郑玄笺:“妾上僭者,谓公子州吁之母嬖,而州吁骄。”

绿兮衣兮,绿衣黄里。心之忧矣,曷维其已。

绿兮衣兮,绿衣黄裳。心之忧矣,曷维其亡。

绿兮丝兮,女所治兮。我思古人,俾无 兮。

兮绤兮,凄其以风。我思古人,实获我心。

毛传:“绿,间色;黄,正色。”古以青、赤、黄、白、黑为五正色,以正色相调和而成之色,如绿(青、黄调和)、紫(青、赤调和)、粉红(赤、白调和)等为间色。西周、春秋时的服制,以正色为贵。孔颖达疏:“毛以间色之绿不当为衣,犹不正之妾不宜嬖宠。……间色之绿今为衣而见,正色之黄反为里而隐;以兴不正之妾今蒙宠而显,正嫡夫人反见疏而微。绿衣以邪干正,犹妾以贱陵贵。”张汝霖《学诗毛郑异同签》:“《玉藻》(《礼记》篇名)云:‘衣正色,裳间色。’明衣尊而裳卑。绿为间色,黄为正色,嫡妾之喻甚工。”程晋芳《毛郑异同考》:“此不过借色之正间,衣之表里,以见妾宠而妻弃,岂果有绿衣黄裳之事哉!”朱熹《诗集传》则说:“此诗无所考,姑从《序》说。”今人则彻底摆脱《诗序》,高亨《诗经今注》以为“这是丈夫悼念亡妻之作”,程俊英《诗经译注》也说“这是诗人睹物思念过去妻子的诗”。孰是孰非,尚难定夺。

3.《邶风·燕燕》

《诗序》:“《燕燕》卫庄姜送归妾也。”郑玄笺:“庄姜无子,陈女戴妫生子名完,庄姜以为己子。庄公薨,完立,而州吁杀之。戴妫于是大归,庄姜远送之于野,作诗见己志。”

燕燕于飞,差池其羽。之子于归,远送于野。瞻望弗及,泣涕如雨。

燕燕于飞,颉之颃之。之子于归,远于将之。瞻望弗及,伫立以泣。

燕燕于飞,上下其音。之子于归,远送于南。瞻望弗及,实劳我心。

仲氏任只,其心塞渊。终温且惠,淑慎其身。先君之思,以勖寡人。

孔颖达疏:“知归是戴妫者,《经》云‘先君之思’,则庄公薨矣。桓公之时,母不当辄归,虽归,非庄姜所当送归。明桓公死后,其母见子之杀,故归;庄姜养其子,同伤桓公之死,故涕泣而送之也。言大归者,不反之辞。……以归宁者有时而反,此即归不复来,故谓之大归也。”朱熹《诗集传》:“‘送于南’者,陈在卫南。”“仲氏,戴妫字。以恩相信曰任。只,语辞。塞,实。渊,深。”又引杨氏曰:“州吁之暴,桓公之死,戴妫之去,皆夫人失位不见答于先君所致也。而戴妫犹以先君之思勉其夫人,真可谓温且惠矣。”

程俊英《诗经译注》说:“这是一首送远嫁的诗。诗中的寡人是古代国君的自称,当是卫国的君主。‘于归’的‘仲氏’,是卫君的二妹。”此说力破《诗序》,但不知春秋时诸侯嫁姊妹或女,绝无亲自远送之理。若如程说,则为违礼之举。故此说不可从。高亨《诗经今注》则说:“此诗作者当是年轻的卫君。他和一个女子原是一对情侣,但迫于环境,不能结婚。当她出嫁旁人时,他去送她,因作此诗。”此说把古代社会生活现代化不说,还把国君的情感生活平民化了,实属脱离历史实际的臆断。上引两例“今说”对《燕燕》原诗的用词有两点共同的误会:一是认为“于归”就是结婚,不知古代“归”有三义,除归于夫家即结婚之义最为常用外,还有归宁(回娘家省亲)及大归(包括被夫家“休”回娘家及因夫死无子可依而永归娘家)二义。“于”为“往”之意。“于归”常用于“归”之第一义,不等于不可用于余二义。二是认为称“寡人”者必为国君,但自郑玄《诗笺》至朱熹《诗集传》皆云“寡人(寡德之人),庄姜自谓(称)也。”新版《辞海》“寡人”条已据此在“古代诸侯对下的自称”下增加了“又诸侯的夫人也自称为寡人”一句。

4.《邶风·日月》

《诗序》:“《日月》,卫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

日居月诸,照临下土。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胡能有定,宁不我顾!

日居月诸,下土是冒。乃如之人兮,逝不相好。胡能有定,宁不我报!

日居月诸,出自东方。乃如之人兮,德音无良。胡能有定,俾也可忘。

日居月诸,东方自出。父兮母兮,畜我不卒。胡能有定,报我不述。

朱熹《诗集传》:“庄姜不见答于庄公,故呼日月而诉之。言日月之照临下土久矣,今乃有如是之人,而不以古道相处。是其心志回惑,亦何能有定哉,而何为其独不我顾也。见弃如此,而犹有望之之意焉。此诗之所以为厚也。”“不得于夫,而叹父母养我之不终,盖忧患疾痛之报,必呼父母,人之至情也。”又云:“此诗当在《燕燕》之前。”即朱熹不同意《诗序》所说此诗作于“遭州吁之难”以后,而是作在庄公未死之时。

高亨《诗经今注》否定《诗序》之说,认为此诗泛述“妇人受丈夫虐待唱出的沉痛歌声”。程俊英《诗经译注》则对《诗序》稍作保留,说:“这是一位弃妇申诉怨愤的诗。古代学者认为是卫庄姜被庄公遗弃后之作,未知确否。”

5.《邶风·击鼓》

《诗序》:“《击鼓》,怨州吁也。卫州吁用兵暴乱,使公孙文仲将而平陈与宋,国人怨其勇而无礼也。”

击鼓其镗,踊跃用兵。土国城漕,我独南行。

从孙子仲,平陈与宋。不以我归,忧心有忡。

爰居爰处,爰丧其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于嗟阔兮,不我活兮。于嗟洵兮,不我信兮。

朱熹《诗集传》:“旧说以此为《春秋》隐公四年州吁自立之时,宋、卫、陈、蔡伐郑之事,恐或然也。”“漕,卫邑名。卫人从军者言卫国之民或役土功于国,或筑城于漕,而我独南行,有锋镝死亡之忧,危苦尤甚也。”而又戍守不得归,遂忆“始为室家之时,期以死生契阔不相忘弃,又相与执手而期以偕老也”。“意必死亡,不复得与其室家遂前约之信也”。

姚际恒《诗经通论》以为《诗序》所言与《经》不合,《击鼓》所咏实乃《春秋》宣公十二年“宋师伐陈,卫人救陈”之事,在卫穆公时。方玉润《诗经原始》则避开诗的时代背景,泛指云“此戍卒思归不得诗也”。

高亨《诗经今注》从《诗序》:“这首诗作于公元前七百二十年。春秋初年,卫国公子州吁杀死卫桓公,做了卫君,联合陈国宋国,去侵略郑国,强迫劳动人民出征。”复引申道:“打完了仗,领兵的将官把一些反对战争、口出怨言的士兵抛在国外了。这首诗就是被抛弃的士兵唱的。”则不如“戍卒”说较合情理。程俊英《诗经译注》赞许方玉润避实就虚之法,自称“今从方说”:“这是卫国戍卒思归不得的诗。”把诗的时代、年份全架空了。

(二)相关成语典故

义方

宋果性轻悍,喜与人报仇,为郡县所疾。林宗乃训之义方,惧以祸败,果感悔,遂改节自敕,后以烈气闻。

(《后汉书·郭太传》)

义方之训,如川之流。

(蔡邕《司徒袁公夫人马氏碑铭》)

徭税有程,宽猛相济,比及十载,民知义方。

(何承天《安边论》)

义方既训,家道颖颖。岂敢荒宁,一日三省。

(潘岳《家风》诗)

居身务期质朴,教子要有义方。

(朱用纯《朱子治家格言》)

骄奢淫泆

鲁庄公好宫室,一年三起台。夫人内淫两弟,弟兄父子相杀,国绝莫继,为齐所存,夫人淫之过也。……观乎鲁庄之起台,知骄奢淫泆之失。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

黄帝天机之书,非奇人不可妄传……悭贪愚痴、骄奢淫泆者,必不可使闻之。

(《太平广记》卷六十三《骊山姥》)

父慈子孝

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

(《礼记·礼运》)

治棼丝

洛阳难治若棼丝,椎破连环定不疑。

(阎朝隐《饯唐永昌》诗)

(齐神武帝)尝令诸子各使治乱丝,(文宣)帝独抽刀斩之曰:“乱者须斩。”神武以为然。

(《北史·齐文宣帝纪》)

众叛亲离

(足下)既乃残杀老弱,幽土愤怨,众叛亲离,孑然无党。

(《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注引《魏晋春秋》袁绍与公孙瓒书)

夫差淫虐,孙皓昏暴,众叛亲离,所以败也。

(《晋书·苻坚载记》)

兵不戢,必自焚

兵犹火也,不戢将自焚。观隋室之存亡,斯言信而有征矣。

(《隋书·炀帝纪下》)

景耀五年,姜维率众出狄道,廖化曰:“兵不戢,必自焚:伯约之谓也。”

(《三国志·蜀书·宗预传》注引《汉晋春秋》)

天道宁殊俗?慈仁乃戢兵。

(薛稷《奉和送金城公主适西蕃应制》)

光武中年以后,干戈稍戢,专事经学,自是其风世笃焉。

(《后汉书·儒林传论》)

大义灭亲

《春秋》之义,大义灭亲。故周公诛弟,石碏戮子,季友鸩兄,上为国计,下全宗族。

(《三国志·魏书·毋丘俭传》注引毋丘俭等上表)

恶吁及厚笃忠纯,大义无私遂灭亲。后代奸邪残骨肉,屡援斯语陷良臣。

(洪皓《石碏大义灭亲》诗)

【文化史拓展】
(一)新编历史剧秦腔《石碏舍子》

石碏设计杀“弑君篡位”的州吁,连带诛死州吁的同谋、自己的儿子石厚的故事,传统戏曲未曾留下相关的剧目。建国后,秦腔首先推出了新编历史剧《石碏舍子》,把这个故事再现于舞台。编剧为白雨,陕西长安书店1956年1月将剧本排印出版。

(二)西周、春秋时的君位继承制

夏、商、周三代的君主世袭继承制,有两种传位方式,一种是传子,所谓“父死子继”;一种是传弟,所谓“兄终弟及”。商代是后一种方式的代表,看它的世系表,从汤到纣,共有三十一王,却只经历了十七世,就是因为兄终弟及的情况比较多。西周是前一种方式的代表,从武王到幽王,传了十一代十二个王,基本上都是父死子继。春秋时期从平王东迁算起,到三家分晋结断,经十五世十六王,情况与西周相同。

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君位传承方式以传子居多,传弟也有,多数是在特殊情况(如无子、子幼等)下的选择。如鲁庄公因无嫡子,问嗣于弟叔牙,叔牙有意推荐二兄庆父,便说:“一继(子继)一及(弟及),鲁之常也,庆父在,何忧嗣?”庆父策划多起阴谋想要继位,结果恶彰身亡,继位的闵公、僖公都是庄公的庶子。又如宋宣公因太子与夷幼,临死前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遗命立弟和,是为穆公。穆公死后,有遗命把君位还给宣公之子与夷。又如吴王寿梦有四子,幼子季札最贤,有意立他,他却不受。三个兄长遂相继立而依次传弟,欲最终使季札即位。但传到季札时,他还是不受而出走了。

周王、诸侯传位多传子,与周公在成王时定下的嫡长子继承制是有关的。

什么是嫡长子继承制?周王的正妻王后和诸侯的正妻夫人,所生之子称嫡;王的众多嫔妃和诸侯的众多媵妾,所生之子称庶。嫡子中年最长者就是嫡长子。嫡长子只有一个,他是王位君位的唯一继承人,称为太子,或称世子。《公羊传》隐公元年有几句话,简明地概括了周代的君主世袭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前两句说:立嫡子为太子只有一个标准,就是长子,而不论他是否贤能。这个简单化却不会引发争议的硬标准,执行起来没有什么可以横生枝节讨价还价的,目的是保证政权交接平稳过渡。郑庄公和共叔段都是武公夫人武姜所生,都是嫡子,而寤生年长。因此郑武公立寤生为太子,完全遵照“立嫡以长”的礼制规定;而武姜想立叔段,不管她把叔段说得如何多才多艺,也是不合祖宗规矩的,武公当然“弗许”。但是,君主不一定都有嫡子,例如卫庄公的夫人庄姜“美而无子”,再娶的厉妫生了个男孩却又夭折,所以卫庄公就没有嫡子了。这种情况就用得着上引《公羊传》的后两句:“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两句是对“嫡长子继承制”的补充,即君主在无嫡子的情况下,不得不从庶子中立太子。立庶子为太子也只有一个标准:身份在众庶子中最“贵”。而年长不年长是不考虑的。所谓“子以母贵”,诸侯庶子身份的贵贱,取决于他母亲在众媵妾中地位的贵贱。古代的等级森严,不仅是在朝廷上,也表现在后宫中。以春秋时期诸侯的媵妾来说,就各有不同的等级。详细的情形在下一条“春秋时期诸侯的媵妾制”中再说。以卫庄公为例,《左传》记他再娶陈女厉妫时,有一个陪嫁之娣(妹)戴妫,为庄公生了个儿子,取名完。完就是个庶子。卫庄公还宠爱“嬖人”之子州吁。“嬖人”一般指地位低微而受到特殊宠幸的人,可见州吁的母亲虽得卫庄公欢心,在宫中却只是个贱妾。另外,州吁弑了桓公完自立,卫人又杀了州吁以后,将卫庄公的另一个庶子公子晋从邢国召回,立之为君,是为宣公。史书有明确记载的卫庄公庶子就是这三人。戴妫是媵妾中的娣,娣贵于侄,更贵于宫中贱妾,她在宫中比州吁之母地位高是肯定的,庄姜又把完视为己子,完作为夫人的养子,当然成为庶子中的最“贵”者了。依卫庄公的本心,的确很想立州吁为太子。这个意向,连石碏都看出来了,所以就点破他:“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想要立州吁,那就定下了吧;如果还没想好,这么宠他那是会造成祸患的。但是卫庄公也知道立庶子的标准是“贵”,州吁不具备这个身份,反复考量的结果,他还是依照老规矩立完为太子。石碏的预见不错,骄奢淫泆惯了的州吁,在骄而不能降,降而不能无恨,恨而不能自止之余,果然产生了邪恶的念头,制造了弑君自立的祸乱。

和历史上任何朝代的任何制度一样,嫡长子继承制也有不被遵守的时候。周幽王就因为宠惑于褒姒,废申后,去太子,立褒姒为后、褒姒之子伯服为太子,导致了西周的灭亡。比幽王废嫡立庶更早的,是幽王之父宣王干预鲁国政事导演的废幼立长。周宣王十一年(前817),鲁武公朝周时带了长子括、少子戏一起去,周宣王喜欢戏,要立戏为鲁国太子。樊仲山甫劝谏道:“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今天子建诸侯,立其少,是教民逆也。若鲁从之,诸侯效之,王命将有所壅。”宣王弗听,卒立戏为鲁太子。鲁武公卒后太子戏即位,是为懿公。九年后,懿公兄括之子伯御与鲁人攻弑懿公,而立伯御为君。伯御是武公之嫡长孙,立为君是符合嫡长子继承制的。但伯御十一年,周宣王却伐鲁杀伯御,而立懿公之弟称,是为孝公。《史记·鲁周公世家》说:“自是后,诸侯多畔王命。”究其原因,就是周宣王违反了嫡长子继承制。西周尚且如此,春秋时诸侯不遵守嫡长子继承制的例子就更多了。郑武公立嫡以长、卫庄公立子以贵,都要算是守规矩的正面典型了。

(三)春秋时期诸侯的媵妾制

前面录了《诗·卫风·硕人》一诗,是描写卫庄公夫人齐女庄姜之美和庄姜嫁到卫国来的情景的。诗末二句说:“庶姜孽孽,庶士有朅。”庶,是众的意思。毛传:“孽孽,盛饰。庶士,齐大夫送女者。朅,武壮貌。”郑玄笺:“庶姜,谓侄娣。”侄娣,指庄姜的侄女和妹妹。庄姜嫁到卫国是夫人,她还要带过来一个侄女和一个妹妹作为陪嫁的妾。

这个制度,西周就已经有了。《诗·大雅·韩奕》中描写了“韩侯取妻”的情况。韩侯娶的是“汾王(周厉王)之甥,蹶父(周宣王时任王室卿士,姞姓)之子”,诸侯与王室卿士,是门当户对的,何况蹶父还是厉王的连襟。写了亲迎时车马的盛况后,又写道:“诸娣从之,祁祁如云。”毛传:“如云,言从多也。诸侯一取九女,二国媵之。诸娣,众妾也。”孔颖达疏:“众妾之名,有侄、有娣、有媵,媵又自有侄娣,其名不尽为娣。……以众妾之中,娣为最贵,故举娣以言众妾,明‘诸娣’可以兼侄娣也。”

所谓“诸侯一取九女,二国媵之”,就是从西周到春秋时期诸侯的媵妾制。这个制度,《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有一段简要的说明:“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孔广森《春秋公羊通义》引经据典对这段话作了一番疏解:“《白虎通义》曰:‘天子诸侯一娶九女何?重国广继嗣,法地有九州,承天之施,无所不生也。娶九女亦足以成君施也,九而无子,百亦无益也。《王度记》曰:天子一娶九女,或曰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不娶两娣何?博异气也。娶三国女何?广异类也。恐一国血脉相似,俱无子也。二国来媵,谁为尊者?大国为尊,国等以德(原文此下尚有“德同以色”一句,为引者删节)。质家法天尊左,文家法地尊右。’”孔氏所引《白虎通义》原文,尚有多处删节,不一一补录。周代尚文,因而尊右。二国来媵,以右媵为尊。

诸侯一娶九女,即一妻八妾。妻者嫡妻,也即夫人。夫人之下,八妾之贵贱如何排序?《仪礼·丧服》“贵臣贵妾”郑玄注:“贵妾,侄娣也。”也就是说,八妾之中,以夫人的侄娣为贵。郑玄在《仪礼·士昏礼》的注释中又说:“娣尊侄卑。”也就是说,在贵妾侄娣之中,娣又尊于侄。侄娣之贵于其他媵妾,是因为她们与夫人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娣一般不是同母,但必同父,她虽为庶出,总是诸侯之女,较之侄女只是公子之女自然地位要高贵。接下来是右媵、左媵,孰右孰左,要照《白虎通义》提出的三个条件来评定。再接下来才是媵带来的侄娣。可以排序如下:

1.夫人

2.夫人之娣

3.夫人之侄

4.右媵

5.左媵

6.右媵之娣

7.左媵之娣

8.右媵之侄

9.左媵之侄

诸侯一娶九女,实际上不止八个妾,还有受到宠幸的婢妾及其他贱妾。州吁之母大概就是这类被嬖宠的地位低微的妾。

诸侯一娶九女不一定是一次就全部到位的。如《春秋·隐公二年》记录“十月,伯姬归于纪”,即鲁隐公的大女儿伯姬出嫁到了纪国去,但是她的“娣”叔姬却因为年纪还小,没有跟着她一起嫁过去,直到四年半以后,叔姬满了十五岁,才嫁过去。《春秋·隐公七年》:“春王三月(指周历三月),叔姬归于纪。”杜预注:“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归者,待年于父母国,不与嫡俱行。”“嫡”就指伯姬,她是隐公的嫡女,嫁到纪国去是当夫人的。叔姬是个庶女,陪嫁到纪国去身份是娣——妾中之最贵者。据东汉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说:“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八岁的女孩儿就要“备数”顶一个“娣”或“侄”的名额了,但还要“待年”于父母之国,等满了十五岁即到了“及笄”之年才能“从嫡”前往夫家,再等五年到了二十岁才能正式承事君子。话是这么说,实际上又有几个诸侯能做到很“君子”的呢?

春秋时期的诸侯媵妾制,把诸侯的一妻多妾制度化,统治者追求“广继嗣”,追求淫泆生活,他是妻妾成群、子孙满堂了,但“天下之男寡无妻”,“男女失时故民少”(《墨子·辞过》),民众的苦难又有谁关注呢?

【问题探讨】
(一)卫桓公之母戴妫是夫人之娣还是媵之娣?

本篇题解曾指出《史记·卫世家》:“庄公五年取齐女为夫人”一段文多疏误,若依他庄姜“无子,又取陈女为夫人”之叙述,则所系之年份与事实对不拢。必须把娶齐女为夫人的年份从“庄公五年”往前调整,才能对后面的一系列事件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唐初的孔颖达从另一个角度评析了《卫世家》的疏误。《诗·邶风·燕燕》孔疏认为,司马迁“(卫庄公)又取陈女为夫人”的表述有违于《左传》的原意:“《左传》唯言‘又娶于陈’,不言‘为夫人’,《世家》‘又娶陈女为夫人’非也。……《传》言‘又娶’者,盖谓媵也。”孔颖达用了个传疑之词“盖”,表示他对自己的看法还带有一些不确定性。但这个意见若能成立,“庄公五年”娶庄姜的系年就可以无大误,不加修正也能说得过去了。因为厉妫若是庄姜之媵,其娣戴妫又是不须“待年”的话,她们陪嫁到卫国来就也在庄公五年。完和州吁的出生,就可以早到庄公六年。到庄公十八年,十三岁的州吁“好兵”、庄公因宠他而“使将”,就不至于太离谱。

于是,对《左传》“又娶于陈”,就有了两种理解:司马迁认为是因为庄姜无子,卫庄公就又娶陈女为夫人;孔颖达认为陈女不是再娶的夫人,而只是庄姜的媵。

孔颖达批驳《卫世家》“非也”,还有一个理由:“礼,诸侯不再娶。且庄姜仍在。”的确,春秋时的礼制有这么一条,诸侯一娶九女以后,即使夫人死了,也不再另娶夫人。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的疏中写道:“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一与之醮,则终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伦。人伦之义既固,上足以奉宗庙,下足以继后世:此夫妇之义也。”但这只是一种礼制的说教(而且掺杂了后世的两性道德观念),受礼教束缚的人固然也有,对此不屑一顾、自行其是的诸侯,也绝非一个两个。如大名鼎鼎的齐桓公,就娶过三个夫人。《左传·僖公十七年》有云:“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此齐侯即指桓公。除了三夫人外,《左传》说他还有六个“如夫人”。因此,用“诸侯不再娶”的条文来证《卫世家》“又取陈女为夫人”之非,理由就过于单薄。

孔颖达认为《左传》说卫庄公“又娶于陈”,“盖谓媵也”。一个“盖”字,透露出他的底气不是百分百的“十足”。为什么呢?他接下来自己道出了个中缘由:“《左传》曰:‘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此陈其得媵庄姜者,春秋之世,不能如礼。”原来他心头还梗着另一个礼制教条,即《左传·成公八年》有文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陈国是妫姓,与齐国的姜姓属“异姓”,照《左传》的说法,似乎陈女媵庄姜是不合礼的。孔颖达就以春秋之世礼已渐衰,所以诸侯媵妾制“不能如礼”来为己说辩解。

其实,“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这媵的二国是否一定要与娶的一国同姓,历来是有不同说法的。《左传》是说“同姓媵之,异姓则否”,而《公羊传》并不认为同姓媵之才合礼、异姓媵之就非礼。从西周到春秋的实际情况来看,《左传》所设的礼制教条,只适合姬姓之国嫁女媵女,其他族姓的国家则很难做到,所以是不可行的。《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姬姓之国这么多,其他异姓之国这么少,在“同姓不婚”的周代,姬姓国的女子只能嫁给异姓之国,若不一国嫁之,二国往媵之,姬姓国的女子不是要严重剩余了吗?反过来则不然,由于异姓之国少,如姜姓的齐国是一个大国,要嫁出去的女儿很多,但是并不愁嫁,倒是“二国往媵之”若非要同姓才合乎礼,那么同为姜姓的申、许等小国恐怕就提供不出那么多媵、侄、娣来了。若是妫姓的陈国要嫁女,要找同为妫姓的诸侯之庶女为媵,别说二国,连一国也找不到。子姓的宋国,嬴姓的秦国,芈姓的楚国,曹姓的邾国等等,也会有同样的尴尬。所以《左传》所说“同姓媵之”,“礼也”,“异姓则否”的教条,不符合春秋时期诸侯媵妾制的实际。

这样说来,卫庄公娶齐女庄姜为夫人,陈国以女媵之,并不是非礼之举,而是春秋时期异姓诸侯国向姬姓诸侯国嫁女媵女时的正常情况。这样,孔颖达表述自己与司马迁不同意见时的底气就可以更足了。

(二)石碏提出的“六顺”中有“父慈、子孝”两条,这与他的“大义灭亲”如何统一起来?

孔子推崇“杀身以成仁”,孟子主张“舍生而取义”,仁和义是周礼、也是儒家思想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道德范畴。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礼记·中庸》:“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可见爱人只是仁的最广泛的含义,亲亲才是仁的最重要的内容。亲其所亲,包括了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的三项,而父慈子孝在这三项中又处于主导的地位。孔子为了强调父子之情的重要性,甚至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的论断。隐,指隐匿过错,今天的法律称之为包庇,这怎么能算得上正直呢?但圣人这么说了,在独尊儒术的汉代,宣帝就曾下诏说:“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殊死皆上请。”殊死即杀头之罪。前三种情况,即使罪至杀头,为之隐匿者也不追究;后三种情况,隐匿杀头以下的罪也不追究,只有隐匿了杀头之罪才须要请示上级是否要定罪,如何定罪。这比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的灭族律多了不少人情味,但似乎也过于宽纵了。其实孔子所说父子相隐的案例只是“攘羊”(他人之羊来己家而藏隐取之)这样的小过;大到殊死之罪也隐之,恐怕不是圣人原意。《白虎通义·谏诤》:“君不为臣隐,父独为子隐何?以为父子一体,荣耻相及。”父子之间可以隐匿的只是一些与“荣耻”有关的小罪小过。

《左传》写石碏“大义灭亲”,杜预注:“子从弑君之贼,国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义灭亲。明小义则当兼子爱之。”“亲亲”是仁,“灭亲”则事关大义,可见仁和义有时是不能两全的。正如《礼记·表记》所说:“厚于仁者薄于义,亲而不尊;厚于义者薄于仁,尊而不亲。”要做到亲亲,仁爱之心就要超过公义之心;要做到尊尊,公义之心就要超过仁爱之心。我们还可以看一看《礼记·丧服四制》的两句话:“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孔颖达疏解道:“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掩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父子相隐就是家门之内的“恩掩义”,大义灭亲就是朝廷之上的“义断恩”。

亲亲反映了宗法制对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重视,其间又渗透着无所不在的等级制。嫡庶,主从,本支,长幼,亲中复有亲疏,亲中又有贵贱、尊卑。其亲亲的面纱下,其实掩盖着众多的矛盾。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等道德规范,就是由调和这些矛盾而产生的。可以说,亲亲是周代社会重要基础之一。比源于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亲亲更重要的,则是反映了政治关系的贵贵、尊尊。《礼记·丧服四制》说:“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贵贵尊尊就是对贵者要贵之,对尊者要尊之。郑玄的注把贵者特指为卿大夫,把尊者特指为天子诸侯。也即维护卿大夫的贵,维护天子诸侯的尊,就成为了义之大者。宗法制下的血缘关系要服从政治关系,亲亲的原则要服从义之大者的贵贵尊尊原则。州吁弑君破坏了尊尊,子厚追随州吁成为其死党,石碏部署诛杀州吁当然是大义之举,同时也杀了子厚,就成了大义灭亲的典范。

《礼记·经解》说:“除去天地之害,谓之义。”孔颖达疏解道,除了水旱疫疠等灾害,“天地之内有恶事害人”也属“天地之害”,能除去坏事害人就是义,除去弑君自立的大坏事,当然就是大义。这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证成石碏的“大义灭亲”之举。

【集评】

卫人杀州吁,齐人杀无知,明君臣之义,守国之正也。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

州吁既杀其君,而虐用其民。石碏恶之,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君子犹曰纯臣之道备矣,于恩未也。

(应劭《风俗通义·十反》)

夫忠孝名不并立。颖叔违君,书称纯孝;石碏戮子,武节乃全。

(释僧祐《弘明集》卷三引孙绰《喻道经》)

《春秋左氏》言卫州吁之事,因载“六逆”之说曰: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六者,乱之本也。余谓少陵长、小加大、淫破义,是三者,固诚为乱矣。然其所谓贱妨贵、远间亲、新间旧,虽为理之本可也,何必曰乱。夫所谓贱妨贵者,盖斥言择嗣之道子以母贵者也。若贵而愚,贱而圣且贤,以是而妨之,其为理本大矣,而可舍之以从斯言乎?此其不可固也。夫所谓远间亲、新间旧,盖言任用之道也。使亲而旧者愚,远而新者圣且贤,以是而间之,其为理本亦大矣,又可舍之以从斯言乎?必从斯言而乱天下,谓之师古训可乎?此又不可者也。呜呼,是三者,择君置臣之道,天下理乱之大本也。

(柳宗元《六逆论》)

向使石厚之子、日 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碏、秺侯何得纯臣于国、孝义于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

(杜佑《通典》卷一百六十七)

管叔兄耳,姬旦诛之以极刑;石厚子矣,石碏死之以大义也。夫以管叔、石厚比于旦、碏,非不亲矣,犹知可异而异之,况乎君臣朋友之疏,而有不同者乎!故能同异者为福,不能同异者为祸。虞舜能同八元,能异四罪,永垂圣哲之名;殷纣不同三仁,不异二臣,故取败亡之辱。是则同异之际,不可失其微妙也。

(罗隐《两同书·同异》)

问:石碏谏得已自好了,如何更要那“将立州吁”四句?

曰:也是要得不杀那桓公。

问:如何不禁其子与州吁游?

曰:次第是石碏老后,奈儿子不何。

(《朱子语类》卷八十二)

石碏诱州吁离窟穴而执之,大是高识。

(陈懿典《读左漫笔》)

【思考与讨论】

1.本篇选文中所引“君子曰”,对石碏评价很高。但石碏的“大义灭亲”,是不是标志着他“教子以义方”的失败?他谏君要“教子以义方”,卫庄公却“弗听”;他自己在“教子以义方”上做得也不少,但他禁止儿子“与州吁游”,儿子却“不可”。你怎样评价这个现象?

2.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你认为应如何继承“大义灭亲”的传统道德?

[1] 卫庄公(?—前735):名扬(《史记·卫世家》),一作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在位二十三年卒。齐:春秋时大国,详见下《齐僖公送姜氏于 》一文题解。东宫:太子所居,因以指称太子。得臣:齐庄公之太子,未及嗣位而死。 YGAed8WfJQRd9ca+jO6FB2rPu2wjGa+uFyr26sTYfnHHeyZAUG6p1g7t6hD2BE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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