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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简称谈道德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下的课程改革不断深化,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进行了整合,课程改为道德与法治,便是课改深化的一个方面。

学校和教师有个习惯,即将课程名称简化,比如,将思想政治简称为“思政”,综合实践活动简称为“综实”,以往将劳动技术简称为“劳技”,等等。课程名称简化,便于记忆、便于交流,而且简称后并没有改变课程的初衷和主旨,不会发生歧义。那么,道德与法治当下被简称,也是无可非议的。大家普遍地将之称为“道法”。有一天,在厦门,一位校长告诉我,家长问他:你们学校还有什么“道法课”,是不是还有“魔法课”啊?看来,家长对“道法课”是不太理解的,是容易发生歧义的,这会影响课程的形象,也会影响家长的认同,影响课程价值的实现。因此,我们对课程简称应谨慎。

道德与法治怎么简称为妥呢?我建议简称为“德法课”。讨论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道德”,“道”与“德”本体究竟是哪个。这是个有关学理的问题。

我们从《辞海》中寻找答案。《辞海》是这么解释的:“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与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老子》中的‘道’指事物运动变化的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与‘得’意义相近,指具体事物从‘道’中得到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亦称为‘德’。”北宋张载提出,“德,其体;道,用也。”这段话告诉我们,“道”是指普遍规律或万物本体,而“德”则是指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在万物中,“道”为体,而在“道德”中,“德”为体;“德”是由“道”有得于己,即由个人的修养得到的。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道德”侧重于依循普遍规律,通过个人的修养,将“道”转化为“德”,这样,我们才真正“得”到,即获取了德。从这个意义看,“德”为“道德”的本意与本体,道德与法治简称为“德法”是合理的。

东南大学樊浩教授在《“德”—“道”理型与形而上学的中国形态》一文中,对《道德经》作了文献考证和研究。他从考古中发现的文献中得知,“1973年于马王堆出土的帛书《老子》给老学研究带来震撼,出土的甲乙两种版本都是《德经》在前,《道经》在后,并且不分章;郭店楚墓竹简《老子》的版本也是如此。它们是距今最早、最可信的真本”,“由此,《道德经》在文本上便事实地被正名为《德道经》”。 樊教授认为,“从《道德经》到《德道经》,其意义绝不局限于文本正名或结构倒置,最具革命意义的是对于中国文化源头关于‘道’—‘德’关系的哲学反正”。他进一步表示,“一句话,《道德经》建构和表达了‘德’—‘道’合一形而上学类型或形而上学形态”。据此,我们进一步认为,道德与法治简称为“德法”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是站得住脚的。

由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简称争议,我们认为,简称不只是日常用语习惯的问题,也有学术研究、学理探讨的问题。这样的讨论,让我们对道德有了更准确更深刻的认知。我们应该记住《道德经》里的这句话:“道之尊也,德之贵也”,让“德法”课永远散发中华文化的灿烂光芒。 KqcW1owQhIrFe+qE0jdWykjIzZmvqVJBBRRw3OfBVa/eB3SyAL2URnFOz2FtF2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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