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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宣统三年(1911)五月,辛亥革命前夕,康有为在日本出版了由其女婿麦仲华、女儿康同薇搜集、编辑的《戊戌奏稿》。康门大弟子徐勤作序,谈到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康有为“圣主贤臣”大行变法之举,极力称赞康在此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

……定国是、请立宪、大译书、派游学、奖创新、裁绿营、放旗兵、易官制,及后此百凡新制,甚至剪发易服,皆自先生而始开之,系中国数千年政治之变、得失存亡之局,二千年来,未有若先生关系之大者也!

……中国岌岌,危于累卵。及资政院既开,议员群请开党禁而未获,岂天之不祐中国耶?读斯文者,念天地之悠悠,能不怆然而泪下也。

前一条引文值得注意的是“请立宪”一句,后一条引文值得注意的是“资政院”“议员”两词。戊戌政变十多年后,清政府终于在此时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等类似议会的机构,也有“议员”之设立。康有为等人似乎在说明,此时纷纷扬扬的“立宪”“国会”运动,本是戊戌年间(光绪二十四年,1898)康的正式提议。

辛亥年出版的《戊戌奏稿》,多处提到“立宪”“国会”和“三权鼎立”,其中最为清晰且集中的叙述,可见于《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两篇奏折。在《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中,康有为称言:

奏为请定立宪、开国会,以安中国恭折仰祈圣鉴事……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

……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若臣言可采,乞下廷议施行。若其宪法纲目、议院条例、选举章程,东西各国成规具存,在一采酌行之耳。

该折标日期为“六月”,即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又称“代”,即为内阁学士阔普通武代拟的。 从以上引文可见,康提出了“定立宪、开国会”的建策。“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等言语,清晰地表明,康的目标是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在《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中,康又称言:

窃臣顷闻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奏请行宪法而开国会,廷议不以为然,皇上决欲行之。大学士孙家鼐谏曰:“若开议院,民有权而君无权矣。”皇上曰:“朕但欲救中国耳,若能救民,则朕虽无权何碍?”大哉王言!

窃惟东西各国之所以致强者,非其政治之善,军兵炮械之精也。在其举国君民,合为一体,无有二心也。夫合数千百万之人为一身,合数千百万人心为一心,其强大至矣。不必大国,虽比利时、荷兰、丹麦、瑞典之小,而亦治强也。近者欧美,尤留意于民族之治,凡语言政俗,同为国民,务合一之。近者日本以之。日本地与民数,仅比吾四川一省,而今强盛若彼矣。盖民合于一,而立宪法以同受其治,有国会以会合其议,有司法以保护其民,有责任政府以推行其政故也。吾国人主,抚有其国,仅与数大臣共治之,或十数疆臣分治之。虽有多民,仅供租税,不得预政事焉。

……今吾国有四万万之民众,大地莫多焉。而不开国会,虽有四万万人,而不预政事,视国事如秦越,是有众民而弃之。

若圣意既定,立裁满汉之名,行同民之实,则所以考定立宪国会之法,三权鼎立之义,凡司法独立、责任政府之例、议院选举之法,各国通例具存,但命议官遍采而慎择之,在皇上一转移间耳。合举国四万万人之身为一体,合四万万人之心为一心,其谁与吾敌?

从以上引文可见,光绪帝将阔普通武“定立宪、开国会”的奏折发交“廷议”,虽遭到反对,仍有意行之。也就是说,康的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治主张,得到了光绪帝的认可。该折的其他内容,与《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是相同的。除此之外,《戊戌奏稿》中还有一些言论,亦言及于此。

然《戊戌奏稿》出版时,国外革命势力强盛,国内立宪运动高涨,革命、立宪两党风头正健,清朝已处于“危于累卵”之局;该书的出版,似乎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很少人会注目已经“过气”的保皇党人。民国建立之初,政坛风云变幻,政界矛盾丛生,《戊戌奏稿》中许多奏折,又在康有为主持的《不忍》杂志上再次发表,关注者仍是很少,前清的变法及其历史经验似乎已失去其价值。至1917年张勋复辟,康已成为负面人物,在政治舞台上渐渐退隐。

以后的情况,渐起变化。

20世纪30年代,由于大学制度的建立,一批知识分子开始从学术的角度来研究中国近代政治史。李剑农、陈恭禄、蒋廷黻的著作,叙及戊戌变法,主要材料是梁启超的《戊戌政变记》,未对《戊戌奏稿》进行讨论。 然梁亦自承其著《戊戌政变记》“将真迹放大”,不是完全可靠的。

1945年,时在延安的范文澜撰写《中国近代史》上编第一分册,称戊戌变法为“第一次改良主义运动”。范认为:“康梁系代表开明的地主富商要求转化为资本家,要在政治上取得必需的保障,就是说要取得有限度的民主权利。”范还认为:“康梁系政策的大宗旨是‘满汉不分,君民同治’。” 从分析材料来看,范引用了《戊戌奏稿》,但最主要材料,却是梁启超《变法通议》中《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一文。该文梁写于戊戌政变之后,发表在日本出版的《清议报》上,属事后的辩词,须谨慎使用。 范文澜的这一著作具有巨大且久远的影响力,书中表达的许多思想,与他此时从事的革命事业相关联。

1950年代初,中国史学会编辑《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为其计划中的第八种,由翦伯赞主编。该资料书为4册,1953年由神州国光社出版,收录了包括《戊戌奏稿》《康南海自编年谱》(《我史》)等重要史料。翦在《序言》中称:

……为了逃脱危机,并进而谋中国的独立自强,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代表的中国一部分受到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影响的上层知识分子,继承了他们前辈的改良主义的政治主张,发动了变法维新的运动。他们曾运用学会、学堂、报纸等工具,向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众,进行了宣传教育和组织的工作,他们企图运用政权力量,自上而下地实行他们所想望的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并从而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

这是一段定性式的叙述。翦虽然没有具体说明其史料来源,但我以为,其根据是康有为的《戊戌奏稿》。翦伯赞等人所编的这部资料书,是戊戌变法史研究中的里程碑,此后的研究,史料上大多取材于此,康的《戊戌奏稿》由此得到了广泛的采用。而上引翦伯赞的这一段表述,极大影响了后来的研究者,并影响到政治层面。

1958年,戊戌变法六十周年,北京召开了“戊戌变法六十周年学术讨论会”,发表了吴玉章等人的论文,后由中华书局结集。 该年科学出版社还出版了侯外庐主编、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二所“青年研究人员”合写的《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集》,由六篇论文组成。 这批论文最主要的观点是在政治上认定康有为、梁启超属“资产阶级改良派(维新派)”,其目的是要建立“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刘仁达的论文《戊戌变法运动中康有为所提出的政治纲领》指出:

……直到1898年他才明确地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主张,并说明国会是“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的立法机构,司法独立由法官负责,而行政权则属于责任政府,皇帝不负责任。他要求以这种精神来制定宪法,皇帝和人民同样受这个宪法的限制。

该文虽未注明其根据,但其简短的引文来自康《戊戌奏稿》中《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主要言说也是依据该折转写。由张岂之等人集体写作的论文《康有为的变法思想》,直接引用《戊戌奏稿》中《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称言:“在政治上他(康有为)主张君主立宪,建议实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法制。” 1958年的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活动,在政治上、学术上的影响很大,至1961年辛亥革命五十周纪念活动,确定其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此后,中国大陆学术界以此为基点来评述戊戌变法和以后的辛亥革命,将之称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显示了从“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的嬗变。

也就在1958年,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前身)编辑《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由中华书局出版。该书录有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称言:

奴才窃思欲除壅蔽,莫如仿照泰西设立议院。考议院之义,古人虽无其制,而实有其意。其在《易》曰: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其在《书》曰:询谋佥同。又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其在《周官》曰:询事之朝小司冠(寇)掌其政,以致万人而询焉。其在《孟子》曰: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拟请设立上、下议院,无事讲求时务,有事集群会议,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外省由督抚代奏。可行者酌用,不可行者置之。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之自上,庶免泰西君民争权之弊……且下议院之有益尤多,如遇各国要求,总署亦有展转。若索我口岸,侵我疆界,某省则告以交某省议院公议,先缓时日作准备,要求不已,则告以该省下议院不准。洋人最重民权,且深惧我中国之百性(姓),恐激众怒,自息狡谋……惟议院之人实难其选,必须品端心正,博古通今,方能识大礼,建高议。此泰西议员,必由学堂出身者,一取其学贯中西,一信其风有操守,亦防弊之深意也。如蒙俞允,即可向驻京公使借各国章程,以资取法。

这与康有为《戊戌奏稿》中的奏折内容大相异趣。阔普通武提议的“依照泰西”的上、下议院,是建立在中国传统经典中“上下交泰”“谋询”“国人皆曰”的基础之上;设在北京的“议院”,“议妥”之案由总理衙门代奏,设在各省的“议院”,“议妥”之案由督抚代奏。它们只是政策咨询部门,供皇帝在决策中参考,与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大不相同。阔普通武的这篇奏折,是康有为代拟的,是康、梁在戊戌变法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阔普通武奏折原件的发现,说明了康有为在《戊戌奏稿》中作伪,所刊出的奏折是康在辛亥革命前夕的另作。《戊戌奏稿》中《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在档案中没有找到;再查档案,光绪帝对阔普通武奏折仅下旨“存”,没有发交“廷议”,康在该折中称“窃臣顷闻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奏请行宪法而开国会,廷议不以为然,皇上决欲行之”云云,自是子虚乌有之事,也说明该折作伪。 这就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康在戊戌变法期间究竟有没有提出“宪法”“国会”“司法独立”“责任政府”“三权鼎立”等“君主立宪制”的建策?

由于《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的出版稍晚,与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活动基本同步,前引那一批研究论文还没有来得及引用新发表的档案资料。翦伯赞作为最重要的历史学家,在编辑《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时,已注意到该档案机构搜集“奏议原稿”,但因“整理工作”而未录成。 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在编辑档案时也发现了问题,在该书《前言》中称:

……但是这个运动的主角——康有为的条陈却很少,仅存他建议办报的二件。查军机处《随手登记档》中记载:康有为在光绪二十四年三、五、六、七等月,先后上书四次,全是总理衙门代递的,只有三月二十三日递进的有摘由为“译纂日本变法政考等书”及“请照经济科例推行各省岁科”。其余的仅登记“条陈”二字,下注“递上”或“随事递上”等字样。不仅康折如此,七月十六日礼部代递主事王照的呈文二件,情形也是一样。这些文件当时递上去却没发下来,或即所谓“留中”了。然而今天在故宫的档案中,也没发见他们的文件。

编者的这一说法,已经接近到问题的核心,即不管康有为在《戊戌奏稿》中如何自吹,根据当时的政治体制,他没有直接上奏权,他所上的文件只是“条陈”(上书),只能由相应的机构(总理衙门)代奏或光绪帝指定的官员(军机大臣廖寿恒)代递。然而,编者对上奏制度与军机章京的档案用语不熟 ,虽已经注意到《戊戌奏稿》的编者麦仲华的说法和该书收录情况,但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更没有发现《戊戌奏稿》中《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与他们录入的阔普通武《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之间关系。 也因为如此,他们没有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根据各种刊本选录的各件奏折与档案原件相核对,发现文字上的差异,反而轻率地将“其中凡《戊戌变法》中已采用过的资料,则均行剔除,以免重复”。 编者这一说法和做法,也使得翦伯赞失去了发现差异、重校旧文的机会。

1958年是火红的大跃进之年,此时及此后的多种情况,使得中国大陆学者没有充分利用在北京出版的《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引出对康有为《戊戌奏稿》的怀疑。这就给了在台北的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黄彰健院士一个机会。

黄彰健的论文《康有为〈戊戌奏稿〉辨伪并论今传康戊戌以前各次上书是否与当时递呈原件内容相合》,根据《戊戌变法档案史料》《日本变政考》(未刊本)和《康南海自编年谱》(《我史》)等材料,提出并成功证明了康有为《戊戌奏稿》所录20篇奏折,其中19篇作伪;所录进呈书籍5篇序言,其中4篇作伪。对于阔普通武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黄认为“仍系阔本人的意见,非康代拟。《戊戌奏稿》所收代阔普通武《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全系无中生有,不可信”。对于《戊戌奏稿》中《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黄认为“系康伪作”。 黄的这篇论文与他此期所写的11篇论文,合编为《戊戌变法研究》,于1970年在台北出版。该著作最基本的论点之一,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根本没有提出过“君主立宪”的建策,而是主张以君权来推行其改革举措。 为了证明这一点,黄还自编《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于1974年在台北出版。 黄的这些发现,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说,无疑是在基本论据上釜底抽薪。

黄彰健的研究著作发表时,大陆正值“文革”,未能引起学界的注意,许多重要的图书馆也未收藏。“文革”结束后,大陆学者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发现,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历次上书另由内府抄录,辑成《杰士上书汇录》,共三卷,收入康的折片18件,文字及内容与《戊戌奏稿》大不相同。 由此坐实了黄的论点——康在戊戌变法期间没有提出“君主立宪”的建策。

中国人民大学孔祥吉教授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有重大收获,找到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证实了光绪二十一年(1895)康确有设置“议郎”的提议。孔还找到了戊戌变法期间康代杨深秀等人所拟的奏折,两次编辑了康的变法奏议和进呈书籍序言。

与此同时,各类康有为著述的搜集、整理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康同璧、汤志钧、蒋贵麟、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楼宇烈、朱维铮、姜义华、吴根樑、张荣华等人的工作。 由此似可以认定,今天的研究者已能站在可靠的史料基础上,对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的政治思想与政策设计,进行充分的研究与分析,拨开康、梁所施的迷雾,还原历史的真实。

然而,最近二三十年学术界的研究状况却远未能止于至善。一方面,许多学者对康有为戊戌变法期间的政治思想与政策设计的研究,已取得了众多的学术成就,但在最为关键的“议院”诸方面,还存在着不同意见;另一方面,这些分散的、意见尚未统一的研究成果似乎没有被宏观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著作家关注,予以采用或采信,许多中国近代史著作或政治学、宪法学、社会学著作,涉及戊戌变法,依旧使用不可靠的史料,沿用康、梁的旧说,称戊戌变法是一场试图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治运动。由此,我以为,研究发展到这一阶段,须得进行全盘的检讨,做一番正本清源的工作,将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的政治思想与政策设计,从史料到论点,一一爬梳,予以说明。而要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仅限于戊戌变法期间,须从最远端开始,重新检阅戊戌之前康、梁的全部文本,以摸清其思想之渊源,看清其发展之脉络。

本编的文字就是由此而产生。

在正式的叙述开始之前,我还须说明,康有为在《戊戌奏稿》中的作伪,目的还是为了当时的政治斗争之需要。到了辛亥年(宣统三年,1911),他已不站在政治舞台的中央,他炮制所谓的“戊戌奏稿”,以证明自己当年的政治正确,以能介入当时的立宪运动。他希望清王朝“开放党禁”而开复其官位,恢复名誉,由此重新出山。他可能没有想到,他这本作伪的著作后来会引出那么多的评说、研究和追根刨底、毫发毕现的辨伪工作。 梁启超在日本所写的《戊戌政变记》及《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等文,亦有现实的用意。这些都是政治家们经常使用的手法,只是增加了今日历史学家的工作难度;对此虽可以用道德观念来非难之,似还不应以人格贬低而轻易否定之。 K6XIWb0SAaeU+fTB9U5ufkpAiuvueJsNH5eBYgWc7XZ/BC0qsFfD6XfIIiQVa/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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