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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表2-5所示。该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表2-5 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按照收入总额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尽量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随着我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实行更低的税率,小微企业的税负已经低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将其性质转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略有区别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按照比例分配给每个合伙人,由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增加一个合伙人就可以增加基本扣除6万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越多,每个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①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③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④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在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情形下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轻。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目前多数地方对个人经营所得都有核定征税政策,灵活运用这一政策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收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纳税筹划图

图2-8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4】 2020年度,秦先生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每月销售额为10万元,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为2万元。秦先生的妻子也在该餐馆帮忙,但考虑是一家人,并未领取工资。2021年度,秦先生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继续2020年度的经营模式,即其妻子继续在餐馆帮忙,但不领取工资;方案二,秦先生的妻子每月领取5 000元的工资。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秦先生2021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2)×12=96(万元)。秦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6×35%-6.55)×50%=13.53(万元)。

在方案二下,秦先生2021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2-0.5)×12=90(万元)。秦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0×35%-6.55)×50%=12.48(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3.53-12.48=1.05(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5】 李女士响应政府号召返乡创业,在某小学附近开办了“小饭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以取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21年度,李女士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该“小饭桌”继续保持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方案二,将“小饭桌”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方案三,将“小饭桌”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保留在公司,不做分配。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李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6.55)×50%=14.23(万元)。

在方案二下,“小饭桌”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李女士取得税后利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5)×20%=19.5(万元)。合计纳税=2.5+19.5=22(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节税=22-14.23=7.77(万元)。

在方案三下,“小饭桌”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2-2.5=19.5(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14.23-2.5=11.73(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6】 甲合伙企业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平均分配给2个合伙人。2021年度甲合伙企业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仍然保持2个合伙人;方案二,2个合伙人均将自己的配偶或者其他直系亲属1人增加为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分配给4个合伙人。假设该4个合伙人均未取得除合伙企业利润以外的其他所得,每个合伙人的基本扣除标准均为6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每个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6)×30%-4.05=9.15(万元)。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15×2=18.3(万元)。

在方案二下,每个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5-6)×20%-1.05=2.75(万元)。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75×4=11(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8.3-11=7.3(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7】 甲合伙企业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设已经扣除合伙人的个人扣除额)。甲合伙企业共有4个合伙人,有三个分配方案:方案一,4个合伙人的分配数额分别为3万元、3万元、3万元和82万元;方案二,4个合伙人的分配数额分别为3万元、9万元、30万元和58万元;方案四,4个合伙人平均分配,每人均为25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全体合伙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5%×3+82×35%-6.55=22.6(万元)。

在方案二下,全体合伙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5%+9×10%-0.15+30×20%-1.05+ 58×35%-6.55=19.6(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2.6-19.6=3(万元)。

在方案三下,全体合伙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5×20%-1.05)×4=15.8(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19.6-15.8=3.8(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2.6-15.8=6.8(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8】 赵女士准备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社会提供教育咨询等服务,预计该个人独资企业每年收入约130万元,各项扣除约30万元。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在甲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案二,在乙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赵女士应选择哪一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赵女士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30-30)×35%-6.55=28.45(万元)。

在方案二下,赵女士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30×10%×20%-1.05=1.5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8.45-1.55=26.9(万元)。因此,赵女士应当选择方案二。 /VJqwGeQTobWuS2awfKVdZkxaU2GbTdtFA3YCSTbxlkj+KMNLRjc5NsMlAbx8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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