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纳税人的外汇收入数额不大,或者外汇汇率基本保持不变,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大。但如果纳税人的外汇收入数额较大并且外汇汇率变化较大,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如果预计某月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该月的外汇所得应当尽量减少,如果预计某月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降低,则该月的外汇所得应当尽量增加。如果预计年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预缴税款数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应当尽量减少,如果预计年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降低,则预缴税款数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应当尽量增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30条。
图1-8 纳税筹划图
【例1-11】 某公司主要从事对美外贸业务,每月都有大量的美元收入。该公司选择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某年度1~5月,每月美元收入分别为2 000万美元、1 500万美元、 1 500万美元、1 000万美元、1 000万美元。假设每月最后一日美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为7.523、7.491、7.461、7.431、7.411。请计算该公司每月美元收入应当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公司1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2 000×7.523×25%=3 761.5(万元);2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500×7.491×25%=2 809.1(万元);3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500×7.461×25%=2 797.9(万元);4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000×7.431×25%=1 857.8(万元);5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000×7.411×25%=1 852.8(万元);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 3 761.5+2 809.1+2 797.9+1 857.8+ 1 852.8=13 079.1(万元)。如果该公司能够预测到美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会持续降低,则可以适当调整取得收入所在月。例如,将该年度1~5月的每月美元收入调整为1 000万美元、1 000万美元、1 000万美元、1 500万美元、2 500万美元,收入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总收入在各月的分布情况。经过纳税筹划,该公司1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000×7.523×25%=1 880.8(万元);2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000×7.491×25%=1 872.8(万元);3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000×7.461×25%=1 865.3(万元);4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1 500×7.431×25%=2 786.6(万元);5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2 500×7.411×25%=4 631.9(万元);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1 880.8+1 872.8+1 865.3+2 786.6+4 631.9=13 037.4(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13 079.1-13 037.4=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