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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什么?

民主不是一个或一组关于政治社会统治方式的观念,而是相关概念的多元排列。卢梭关于“公共意志”以及公民在法律制定中的直接参与的概念,与共和主义在民意代表政府中的“权力制衡”概念形成对比,尽管这两者都与许多涵盖人权、表达自由、正当法律程序以及普选权等大量的民主概念不同。

许多民主概念的共同点在于形成政治决策的权力应当被广泛分享。但单是就公民该如何实施这种权力,在不同的民主理论和不同的民主政体中就有很大不同。民主理论中有一派强调在民主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角色。这样的民主参与概念需要公民在协商和集体决策过程中的直接参与,令人想起新英格兰的乡镇会议或古雅典。协商民主理论家还找到了许多在更大的政体中促进协商的协商制度形式,比如能够将不同利益代表者聚集在一起讨论特定议题或者政策决定的邻居委员会或利益相关者会议。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公民偏好和他们对自身利益的理解并不外生于政治过程,而是能够且应该从中形成。按照这种解释,通过协商,公民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自己和其他人对某个问题的见解,并且通过这种理解来改善和修正他们的偏好和信念。

与协商理论不同,民主的加总理论把公民的偏好和利益视为给定的,并且视把这些偏好集合或加总为政治决定的机制为重点。加总民主更高版本需要公民充分了解当前的问题,以及候选人和政党提出的备选政策。在被广泛引用的加总民主概念的表述中,伯纳德·贝雷尔森(Bernard Berelson)、保罗·拉扎斯菲尔德(Paul Lazarsfeld)和威廉姆·麦克菲(William McPhee)写道:“民主体制下的公民被要求能够充分了解政治事务。他应当知道当下的问题是什么,他们的历史是什么,相关的事实是什么,有哪些备选方案……(以及)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1] 正如贝雷尔森、拉扎斯菲尔德和麦克菲指出的那样,在现实中很少有公民能满足这个崇高的设想。

民主概念的最低要求派(极简派)把现代政体中的公民视为对政治和社会政策不太感兴趣或不了解,以至于不能完成他们在上文简述的协商或者加总民主理论中的指派角色。民主概念的最低要求派最有影响力的构想源于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熊彼特相信绝大多数公民,包括社会中接受最多教育和最成功的公民,并没有在构思政治观点上做太大努力。

作为广大群众中的一员,一般公民缺乏对政治事务清晰的责任意识,并因此缺乏获取信息的动力,或难以用训练有素的、理性的方式来利用已有的信息。“典型的公民”,熊彼特写道,“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会跌至一个更低的脑力表现层面。他在他的现实利益范围内像婴儿一样,以一种他容易意识到的方式来争论和分析”。 [2]

在相信很少有公民持有值得形成政府政策的偏好的情况下,熊彼特提出了一个民主模型,其中大众的角色局限于在竞争职位的候选人中选择政治职位的人选。民主对熊彼特而言,完全是一个建立在竞争性选择政治领导人基础上的治理机制。“由此,民主的原则仅仅意味着政府的统治应当传给那些比与他竞争的个体或团队博得更多支持的人。” 但是一旦这些人当选,公民的偏好不应当再对政府决策制定产生影响。“选民”,他写道,“必须明白,一旦他们选举出了一个人,政治行为就是他自己的事而不再是他们的”。 2Fs6LHosiCJ2CAnbtfge6fo2znnhgrrUBGYhCTgqISOvxcfKPLQUoGNz15qV5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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