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评估政策回应性的方法包含三个区别于前人研究的要素。首先,我的结果的测量由实际政策而不是议员在国会的投票、总统提案或者其他政策制定中间环节组成。我们可能从研究这些中介结果中有所发现,但民主治理的底线是大众形成实际政策的能力。如果议员的投票反映了他们选民的愿望,立法过程中的其他因素也会阻碍这些愿望在政策结果中实现,导致回应性并没有给公众带来好处。
其次,我的分析建立在大规模的具体议案政策的变动上,而不是更广泛偏好(比如是要求更大还是更小政府或者更自由还是更保守政策等)的加总测量上。这种广泛的测量有时候有助于分析者识别一般模式,但他们也会模糊在考察具体政策时会发生的差异。比如说,相比于更穷的人,富裕的美国人倾向在经济问题上持有更保守的观点,而在道德或宗教问题上持有更自由的观点。对自由或保守倾向的广泛测量掩盖了这个差别,妨碍识别出对不同收入群体回应性不平等的能力。
最后,我的方法不是基于政策是否与多数偏好相一致的二分法,而是在政策结果与大众(或者是大众中的次级团体)表达的支持程度的关联强度上。即,我把一个拟提议的政策变动被接受的概率,估计为支持这个变动的相关组织所占比例的函数。通过将对一个提议政策变动的支持度作为自变量,我不需要施加一个事先确定的支持水平(比如50%)作为我的标准,但可以使这个数据反映大众偏好与政策结果之间的关系。正如我在第三章中展示的那样,对一个政策的温和反对和温和支持(比如40%到60%的支持率之间)之间的差别几乎没有政治后果。但温和反对和强烈支持之间的差别,或者温和支持和强烈反对之间的差别(比如20%到40%或者60%到80%的支持率)会有很大的影响。
我的分析方法中的每个要素都在针对政策回应性的前人研究中以不同形式被使用过。但是这些要素的结合,以及将它们纳入我对政策回应性的估计的方法,让我能够在代表性不平等上得到超出前人研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