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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市场与制度目标

(一)银行业

如上所述,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组织和市场本质上都是共同行动的复杂结构,因此,它们的公共目的也是提供公共物品。在这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任何其他社会机构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它们存在的理由即是以提供公共物品为其公共目的。然而,银行业与金融系统的其他领域一样,关于该行业最终制度目标(公共物品)的基本道德问题仍未得到回答,或至少存在争议。正如前面提到的,如果不回答这个问题,政府、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就不能给银行业以适当的理性指导。

就市场机制的目的论而言,立法者、监管者以及行业代表应当对市场运行的结果予以关注。行业的成员或者代表通常对市场有整体的理解,他们了解对市场进行监管甚至进行重构以实现预期效果的必要性。 在这层意义上,“无形”之手在很大程度上是可见的。此外,从规范的角度讲,市场运行的结果就是实现一种公共目标即提供公共物品。更进一步说,这个目标需要整个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去实现,而不仅仅是某个单一的市场参与者。上文已经指出,所讨论的公共目标是充分且可持续地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并且这些商品或服务应当在质量和价格上都合理。

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对于任何特定的市场或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从规范的角度讲,产品或服务是否真的是一种好的产品或服务?它是否值得生产?正如不安全食品一样,不安全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就不应该被生产出来。第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存在寡头垄断的银行业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第三,供给是否可持续?从长期尺度来看,季度收益所反映出来的受利润最大化驱动的短期主义,就会存在问题(Kay 2013)。第四,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是否充足?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客户群体进行区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例如若住房市场仅提供一些高收入者才负担得起的昂贵豪宅,这种供给就是不充足的,没有照顾到低收入者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同样如此。

此外,根据规范目的论解释,工资、高管薪酬和股息等财务回报都是直接目的,而不是终极目的。它们是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这里的目标就是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某种商品或服务。

现在让我们直接转向银行业的制度目标问题。这里的出发点是,银行和金融部门的最终制度目标是满足非金融生产部门的需求,并最终满足人类(而不是企业)基于权利的总需求(Miller 2010)。银行业或者说金融业是经济活动的衍生形式。简言之,华尔街的存在是而且应当是以满足普通大众的需求为基础的。因此,资本市场的制度目标是以合理的利率(直接或间接)为生产部门提供足够数量的资本。同样,衍生品市场(如掉期、期权、期货)的制度目标是为了降低风险(提供金融保险),诚然通过衍生交易降低风险通常是为了金融市场主体,但也不仅仅是为了他们,因为金融稳定也是生产部门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

从规范目的论解释来看,明确银行业的具体制度目标是首要问题。笔者认为,银行业的核心制度目标是提供以下各项公共产品(Kay 2010):

(1)存款人存取资金的安全场所;

(2)支付系统;

(3)为购房者和中小型企业提供充足且价格合理的贷款。

按照约翰·凯(John Kay)的定义,我们把具有这些目的的机构称为狭义银行(narrow banks)。 根据凯的说法,最近一段时间,零售储蓄机构的目标和功能定位正在从满足公众日常金融需求转变为追求自身利润(Kay 2010,224)。凯进一步认为狭义银行应该被视为公用事业。现有的零售/投资银行集团应该拆分为作为共用设施的狭义银行和市场化的投资机构,只有狭义银行才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得储户资金的安全担保。

从这个角度来看,出现了一个关于投机交易的重要问题。以货币、大宗商品和衍生品交易等为代表的投机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将资金从一方重新分配给另一方的交易方式。大规模的投机交易会产生泡沫,泡沫则导致股市崩盘、银行业崩溃、失业、短缺和/或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等。因此,投机交易也许应该被遏制,例如对大宗商品市场的投机性头寸加以限制。 无论如何,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投机交易等高风险活动对存款机构来说是非常麻烦且有隐患的。因此,凯关于禁止狭义银行从事此类活动的建议是合理且必要的。

全球银行业的另一个问题涉及金融市场结构。如前所述,全球银行业的一个重要宏观机构特征是跨国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的现象。因此,在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后,各国对主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救助,这些救助决定被认为实际上已经使国际金融系统屈服于这些金融巨头。重要的是,我们担心银行的“太大而不能倒”现象已经演变成了“太大而不能监管(too big to regulate)”现象。例如,最近发生的跨国银行汇丰(HSBC)洗钱案(Treanor and Rushe 2012)。汇丰银行因未能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未能对部分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而被处以19亿美元的罚款。尽管汇丰存在刑事上的过失,但因监管者认为其规模太大而不能倒闭,所以仍保留了其经营许可证。汇丰银行能得以继续经营,实际上折射出了太大而不能监管的问题。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数据(FSB 2011),当前有29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这29家“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因此“太大而不能监管”,或者至少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显而易见,在“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不断扩张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投资部门之间的商业竞争所产生的腐败、不稳定和其他危害,除了通过实质性的机构重新设计和重组外,似乎是无法克服的。这种重新设计包括了凯所建议的,即将投资部门从银行的零售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两个独立的机构,或者至少在一个机构内进行严格的隔离(如果可能的话),并缩小银行规模,从而给因“太大而不能倒”而“太大而不能监管”的银行瘦身(Miller 2014c)。一个市场中单个市场主体不能失败或倒闭,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全球银行业所不能容忍的,因为这关系到全球金融稳定。

(二)退休储蓄计划

退休储蓄计划,包括许多养老金计划(pension schemes)和退休金基金(superannuation funds),其制度目标是满足退休人员的财务需要。在一些这样的计划中,个人在其工作期间自愿将款项存入退休基金,以便在退休期间提取作为收入来源。在其他计划中,雇主必须代表其雇员缴纳相当于其工资或薪金一定比例的缴款。 因此,在退休前缴纳养老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雇主的强制性义务。这些款项的缴纳应该被理解为雇主基于雇员的工作向后者支付的福利。简而言之,雇主将钱存入雇员的退休基金,实际上是雇员自筹退休基金的一种替代机制。因此,雇员在工作期间从工资中提取的钱直接关系到他们退休后的收入。

另一种替代性但并不相互排斥的 安排是对领取工资的人和其他纳税人课税,以形成一个资金池作为全民养老金计划,并在日后向退休的人支付养老金。根据这一安排,每个退休人员都有权领取养老金,不论他们在工作期间可能缴纳了多少税款,或对发放养老金的资金池作出了其他何种贡献。不管怎样,笔者这里关注的只是一种计划,即个人在其工作期间把钱存入(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并在退休后提取的基金,笔者将其称为退休储蓄计划(retirement savings schemes)。

不论强制与否,退休储蓄计划的公共目标和其形成的公共物品实质上是退休者在其工作期间的储蓄的积累。相应地,他们对这一公共物品享有共同权利,尽管不同的个人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即金额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人最初储蓄的数额,以及他们选择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当然,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比如基金经理。因为这里所讨论的储蓄是由信托基金持有的,并被投资于现金、债券和股票的投资组合,从而实现保值增值。当然,金融中介例如基金经理有权基于其资产管理的专业服务获得经济奖励,例如以费用或佣金的形式收取,但是这些经济奖励应当从原始基金的增值部分而非原始资金中扣除。显然,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而是存在着过高的费用和佣金(Cooper 2011)。

信托基金的管理者以及基金经理负有道德义务:毕竟他们管理并投资的是别人的钱。这就引出了重要的伦理问题。信托管理者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一种信托关系。但是,管理他人的储蓄的人(也许是在资金提供者的指示下投资,也许不是,例如银行家)与提供储蓄的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在法律上明确,那么在道德上是否也是一种信托关系?(Berry 2011)如果信托的管理者将这些储蓄的投资管理外包给第三方,而第三方的报酬部分取决于他们投资决策的盈利能力,这又会产生什么样的伦理问题?毕竟,这个第三方有动机进行更有利可图但风险更大的投资(比如投资于股票而非债券)。然而,这似乎与那些以信托方式持有他人资金并实现保值增值的道德义务不相符。此外,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这种道德义务的具体范围及其对投资策略的影响。显然,20岁的人应该有比60岁的人更长期的投资策略。因此,投资于短期风险相对较高(但长期风险较低)的资产,对于20岁的人可行,但对60岁的人则不合适。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退休储蓄计划的受托人角色的模糊,因为他们承担多少责任以及他们会尽多大努力料理好这些资金其实并不明确。

这些问题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助制度目标的概念来找到。就退休储蓄计划而言,制度目标(按笔者的说法,也即公共物品)是为退休人员提供充足的收入来源(来自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储蓄)。因此,显然这些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者之间存在或者至少应该存在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经理应该恰当地规避风险。因此,退休储蓄计划应与财富创造计划区分开来。对于后者而言,退休储蓄计划的制度目标所产生的限制(例如风险厌恶)则不必适用,后者的资金管理者也无需受到这些限制。因为如果退休储蓄计划的资金因高风险投资而遭受损失,那么纳税人可能需要为这些不幸的人提供退休后的收入。

(三)资本市场

如上所述,全球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和经济大衰退(这种衰退在欧洲、日本和巴西等所谓的新兴经济体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都暴露了股票市场的各种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了短期主义(受利润最大化愿望的驱使)(Kay 2013)、过度的股票投机交易以及大量的资本外流(例如发展中经济体的资本外流)。这些缺陷因高频交易(Lewis 2014)以及不受监管的所谓“暗池(dark pools)”(Clarke 2014)的出现而加剧。

凯举例说,英国主要公司,例如英国帝国化学工业集团(ICI)和英国通用电气公司(GEC)的衰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高管的观念错位。他们没有将自己视为商品和服务生产者的管理者,而是更像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看待股票投资组合的方式收购和处置企业的资产组合(Kay 2012,9)。凯进一步称,股票市场的核心问题在于以信任关系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文化被以交易关系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文化所取代。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帝国化学工业集团(ICI)和英国通用电气公司(GEC)的管理重心发生了转变,对冲基金和高频交易员的话语权越来越大,尽管他们持有的股票比例并不是特别大(Kay 2012,9)。

如前所述,根据对社会制度的规范目的论解释,资本市场的制度目标是以合理的成本向生产性(非金融性的)企业提供充足且可持续的金融资本供应。并且,这里所讨论的生产性企业是满足人类共同需求(例如食物、衣服、住房)的公司,尤其是在这方面需求巨大的贫穷国家。

以短期主义为特征、以投机交易为主导的资本市场与这种公共物品并不一致,因为这种资本市场并不注重对生产性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正如凯所言,资本市场的这些不良特征甚至已经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层,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尾巴(华尔街)现在正在操纵着狗(公众社会)。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由市场加剧了这个问题。例如,由于缺乏对资本流动的控制,使得资本在经济体之间的流入和流出不再是基于对企业长期生产能力的考量,而是基于对投机目的的考量,例如考虑大宗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尤其是其他交易者可能的行动。这种大规模且有害的资本流动会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而受害最严重的往往是不那么强大的国家或企业。

为了解决资本市场的这些缺陷,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从重新设计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管“暗池”,再到在某些情况下重新引入资本管制,以及一些创新建议,如激进地扩展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概念,创建一种新的全球储备货币以帮助稳定全球金融市场并为贫困国家生产性企业提供投资储备(Stiglitz 2006,206—208)。

如前所述,全球金融部门一个重要的宏观结构特征与立法者和监管者有关。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模糊的角色。因为各国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是有自身立场的,它们往往会寻求照顾本国银行业的利益(例如英国监管者对于伦敦金融城的保护),尤其是在那些金融业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此外,在缺乏一套统一的全球监管法规和一个拥有真正权威的全球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在国家层面运作的监管者可能会被跨国公司利用来与其他对手竞争。显然,需要重新设计全球监管结构来解决这一问题。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建议建立一个世界金融管理局,理由是监管者的管辖范围应该与被监管的市场范围相一致(Eatwell 2000,Eatwell and Taylor 2000)。这无疑是正确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然而,它面临着巨大的实际困难,例如民族国家(nation states)不愿将权力让渡给这样一个机构。但是伊特韦尔认为,鉴于在实践中的互利程度,建立这样一个机构仍然是有可能的。

无论如何,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任何此类建议都需要根据制度目标来进行判断:它们在实现资本市场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方面是否有效? xqhbNnkIMFFMggQx8lzFlitlxC4AgH6Q2E/RLAR29tBtRSm1CwWzfzafuPRL6f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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