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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全球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和大衰退造成的巨大的经济、社会、政治和其他危害,引发了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关注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各种各样的缺陷和弊端(Garnaut 2009,MacNeil and O'Brien 2010,Dobos et al. 2011,Gilligan and O'Brien 2013,Morris and Vines 2014)。这些问题包括结构性问题(例如“太大而不能倒” 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失灵(例如监管套利)、腐败文化下的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例如基准操纵)和短期主义(例如股票投机)。因此,各式各样关于市场结构、监管体制和文化转型的改革方案被提出,并且有些改革方案已经得到实施(例如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FSA 2009)。这些措施包括提高银行资本比率,将兼营零售和投行业务的银行集团拆分为公共设施(utilities)和市场化投资机构(market-based investment-only institutions), 赋予政府将银行债权转换成股权的法定权力(FSB 2014),简化和协调监管结构,重新设计监管主体,强化其调查权和其他权力,全面改革与金融基准有关的行政安排和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职业的许可要求,禁止“不安全”的金融产品(例如各种复杂的衍生产品),削减高管薪酬,将基金经理的激励措施与储户和公司的长期利益相结合,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引入基于法律的信托责任,制定伦理规范并嵌入教育和其他职业化进程等。

不管这些改革建议的优点是什么, 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强调制度目标(Institutional purpose)的问题,并且在强大的金融行业利益集团 的反对下没有得到充分实施执行。在改革过程中,制度目标往往被忽视。 然而,确保市场的制度目标在事实上得以实现,正是立法者和监管者的首要任务之一,不论这个市场是不是金融市场(Miller 2010,chaps 2 and 10)。

在这里,制度目标的概念是规范性的,即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应该确立的目标。一般来说,对于不同的金融市场或者不同的金融机构而言,其目标是或者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股票市场的制度目标有别于外汇市场。同样,退休基金的制度目标有别于银行,零售银行的制度目标也有别于投资银行。此外,举例来说,当考察金融市场监管者的目标时,人们通常只会注意到有限的目标,例如减少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以及程序上的关注,例如促进竞争和效率。这些观察几乎没有触及特定金融市场的终极制度目标。因此,金融市场亟需围绕制度目标构建一般性的规范解释或“理论”,相应地,特定的金融市场(例如股票市场)也亟需基于其特殊目标的规范解释或“理论”。

在本章中,笔者讨论并批判了当下关于市场和制度的一些规范理论(第二部分),接着提出并阐述了笔者自己的社会制度的规范目的论(teleological)解释(第三部分),并将其应用于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部门、退休储蓄计划和资本市场(第四部分)。 7xqH4ptcKbOQYgwZB144/yzr/NJjqIAthM6YN5BPZcRfzKDMKTwEebEPqT6Lg7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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