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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管金融市场

前面概述的能力框架也可适用于金融市场。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可以利用这个框架系统性地对金融市场的标准经济方法进行批判,能力方法及其相关理论可以被重建为这些道德评价的必要基础。笔者结合本书中三个章节的论点来说明这一观点,并以此作为本章的小结。

在第十三章中,阿纳特·阿德玛蒂认为,2007年到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对于金融市场监管仍然不足,以至于金融系统中仍然隐藏着太多的风险。她将其原因归结为金融从业人员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的背离。对于公众利益而言,可以按照前文所提到的消费能力和第三方能力来理解,前者是指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有进入金融市场获取住房按揭贷款或小微经营性贷款的基本需要,而后者则是指那些本身不消费金融产品但其利益却受到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的人(作为纳税人、失去工作的工人等)。这些能力不得不与银行家和金融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的参与能力相对抗,而这些人只关注如何以他们认为最合适且最自由的方式完成交易。与许多其他行业一样,金融监管旨在保护遭受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演变为欺骗、操纵和欺诈)之害的消费者。这里涉及的最终道德价值不是消费者福利,而是消费者的基本能力。鉴于维持正常生活离不开信贷的支持,消费者自主能力的获得需要一个为消费者服务的金融系统。这些能力需要平衡,本章倡导的充分性分析框架表明,消费者的能力比那些愿意承担高风险的银行家的参与能力更为基础。

阿德玛蒂随后将讨论转移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为什么监管依然会让消费者和公众失望?她认为监管俘获、媒体不公正和企业游说是造成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这让我们看到了关于市场监管的政治竞争。这表明,能力框架在两种意义上有了进一步的扩展。第一,消费者的金融知识(financial literacy)水平需要提高,以便他们能够充分评估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金融素养(通常与文化素养一样)本身就是一种能力。虽然就努斯鲍姆而言一般素养是一种基本能力,但最好将金融素养作为消费者参与能力的一部分进行重构。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在金融市场上真正实现自主,他们需要接受金融素养的培训。第二,是政治进程。归根结底,迄今为止所提到的个人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能力都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因此公民的政治能力,即拥有组织起来并对金融企业游说进行抗衡的政治能力尤为关键。

在第十二章中,罗斯安妮·罗素和夏洛特·维利耶讨论了金融市场的性别公正问题。这也是能力方法中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如Robeyns 2003)。罗素和维利耶主要针对的是一种经济方法,该方法旨在提高公司决策中的女性参与,只因这种多样性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润:董事会中的女性席位“对企业有利”。她们认为,这种性别平等的“商业考量”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关注的是个人而不是群体,而且它将男女群体之间的社会正义问题(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机会)工具化。因此,让更多的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可能并不能促进整体的性别正义,因为这些女性目前被男性精英所裹挟,因此可能会倾向于采用男性化的规范,并且对下层女性的权利漠不关心(即不存在性别关切的“涓滴”效应)。相反,罗素和维利耶提出将关注范围扩大到董事会中女性人数之外,将女性参与拓展到整个公司的各个层面。此外,她们还主张注重妇女作为一个群体的赋能和代表性,而不是作为性别多样性商业案例中的“1%女权主义”。

这些问题与本章所倡导的能力方法非常一致。要使该框架适用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三个步骤。一是鉴于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概念化。人们自己的时间、精力、身份以及对认可的需求都在工作中受到威胁;工作远比金钱报酬重要(Gheaus and Herzog 2016)。这里,劳动者的“消费能力”是指他们从工作中获得的这些物质和非物质的回报;由于劳动者是工作的提供者,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生产能力。二是第十二章侧重于女性劳动者这一子类别对平等融入的要求(与其他要求平等机会的群体一样),这可以很好地被概念化为一种参与能力。为了能够有效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市场中由男性主导的社会规范需要转变。在能力方法中,这些社会规范是一种转化因素,使得同等的资源束仍然可以转化为个人的不平等能力集。然而,应当指出,尽管对这些转化因素的社会学分析需要敏感地认识到对整个群体的污名化影响,但能力方法中的最终道德关切仍然是个人及其平等机会。伦理个人主义和方法个人主义是有区别的——能力方法采用第一种,而不是第二种。三是性别平等问题也让我们认识到,需要有足够的政治能力来实现变革(罗素和维利耶简要讨论了重振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的必要性)。

最后,鲍德温·德布鲁因在第十一章中讨论了金融正义对评级机构的作用。他指出,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评级机构受到了很多批评,但最终发现这是因为责任归属有误。作为拥有自主能力的主体,企业应该对自己的风险评估负责。他们不应该依赖评级机构,因为评级机构没有提供准确信息的道德责任。德布鲁因将此比喻为只刊登八卦的报纸,他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没有侵犯任何道德权利。投资者(债券或证券的购买者)应该警惕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此外,德布鲁因还批评美国政府要求许多机构投资者必须考虑评级机构的信息,当评级降到一定水平以下时就要撤资。这为机构赢得了受众,而这些受众本应仍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考虑机构的信息。因此,对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正确做法是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监管。

德布鲁因的这一章提出了关于笔者所讨论的参与能力的关键问题。特别是一个社会中的每个公民是否都有权被纳入每个市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一般的参与能力——能够以受一般民法典保护的方式持有财产和订立合同——和只与某些市场相关的特殊参与能力。虽然我们需要接受公民在这些一般能力方面的平等性,但对于特殊能力来说,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能力的概念不仅仅要求形式上的自由,而是要求人们在相关的环境中真正具有自主决策的能力。然而,人们可能存在“自主性差距”,即:政策对他们的要求和他们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至少有两种解决方案:要么出台提高人们能力的政策;要么出台要求供应商降低产品复杂性的政策(J. Anderson 2014)。德布鲁因选择了第三种方案:让这些差距继续存在。如果一个特定的市场并没有满足重要的利益(即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能力有贡献),那么这种不干涉的做法可能是合理的,参与者因此拥有了真正选择权。评级机构是否符合这个情况,需要更多关于这些能力的具体内容和权重的讨论。无论如何,能力框架并没有指出这三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是先验的最佳选择。

对于在金融市场领域提出的具体论点,这篇简短的论述远非定论。然而,它确实表明,能力框架可以与具体市场中的问题有效地联系起来。此外,正如本章的讨论所显示的,对这些案例的考量有助于我们改善和扩展这个框架,包括新的能力和现有能力的细分(见表3.1)。更多关于金融市场的应用工作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发挥这种潜力。在这一章中,笔者通过尝试说明能力方法如何帮助我们将现有监管市场的规范性理由纳入一个统一且强大的规范性框架中,以试图为这一问题厘清理论基础,从而为我们监管市场提供理论依据。

表3.1 市场监管的能力框架 qPsX5a8B+E0+vEWockS/1iND1aNq5EjH/L49Oz/tEyg87G5ZmmOig+pwb5RUR+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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