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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义与公平/效率的分割

为了形成一种统一的观点,笔者想以正义问题的相关讨论开始,并以此作为这种统一观点的基础。考虑到前面提到正义规范与三大监管理由之间的结合关系,这似乎在常识看来并无必要。但笔者将在对思想史的回顾中解释为什么这仍有必要。

寻找监管的正当理由,历来是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的一个关注点。然而,这两个学科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国家(公共领域)和市场(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构成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自18世纪和19世纪的政治革命和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以来,自由主义对国家与市场二分法的理解一直贯穿于其政治思想。在自由主义的理解中,对市场采取行动的私人自由具有先验的正当地位,而对市场自由的干预则需要正当理由。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领域通常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如果尊重市场独立运作(即完全由调整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自主调节),将会给所有公民带来最大的福利。从经济的角度看,市场的这种福利最大化的属性,曾经是而且现在仍然是其合理的基础(另见Sen 1985)。这种观点往往基于功利主义,即个人的偏好构成了市场决策的正当基础。尊重这些偏好是经济学家尊重个体本身的方式。

这就提出了这些以自由为基础的考虑和以经济福利为基础的考虑如何相互关联的问题。尊重基于市场偏好的经济观点在实践中也常常支持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先验辩护,即使其是基于功利主义这一完全不同的哲学理论。但两者可能在某些场合也会产生分歧,监管就是其中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来涌现出的关于社会正义(justice)问题的高度成熟的哲学文献是讨论这个问题的最佳依据,因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和其他规范性理论可能被理解为特定的正义概念,正如关于正义具体要求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且相互争鸣的解释。这种对正义的正确概念的探求,反过来又被解释为对国家行为的合法性限制的追求:无论正义的要求是什么,国家都不能自己定义正义。就本章而言,我们将在关于监管问题的经济学解释和哲学解释之外,从正义理论的文本出发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为了在更大层面实现社会正义,市场应当如何被监管。

这一做法的重要性在于,关于正义的一般哲学文献对公平和效率的二元对立提出了质疑,而这种二元对立恰恰是上一部分中区分监管的经济理由和社会理由的基础(我们暂时不考虑父爱主义,但将在后面讨论)。这就要求我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统一的效率/公平的衡量标准。

正义理论通常从两层因素来考虑分配中的正义:一个是确定分配对象的度量标准(metric);另一个是如何将对象分配给个人的分配规则(distributive rule)(E. Anderson 2010)。这两层因素都为回答政策制定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准备。这个问题就是:分配正义应当达到哪种状况?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有公平理论作支撑,既包括度量标准也包括分配规则,这为我们明确了政策制定需要达到的目标。第二个问题是,假设手段是有限的,如何尽可能有效地进行分配?值得明确的是,当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思考正义时,将不会再面临前面提到的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的问题,而是将正义作为一个确定的终点,效率问题只是与如何达到这个终点有关。因此,效率只是用尽可能简单高效的方式让正义从理想照进现实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规制理论会设想一种效率/公平的权衡,并将分配效率和分配公平分开呢?本章认为这种观念与我们的社会制度息息相关:我们习惯于将社会视为由自由互动的私人领域(市场)和集体行动的公共领域组成。规制理论通过对每个领域使用不同的正义标准来重新考虑这种划分。市场博弈应该产生消费者偏好的最大满足。因此,效率通常与一种特殊的正义理论即功利主义默契地联系在一起,它有自己的衡量标准和分配规则。在功利主义的逻辑下,正义的衡量标准是主观福利,分配规则是帕累托最优。公平应该体现在资源的初始配置(即市场以外的所有基于公共制度所完成的配置),而效率应该体现在初始分配基础上的市场过程之中。这种对市场过程的要求通常被描述为分配效率,很少被认为是一种分配理论。正如朱利安·勒格兰德(Julian Le Grand)所言(1990,566):

对公平和帕累托最优的各种解释之间的争论进行研究,实际上根本不涉及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相反,他们研究的是两种不同公平之间的权衡,至少是部分权衡:即其特性正在被探讨的公平和体现在帕累托社会福利函数中的公平。

无论将效率等同于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倾向多么顺理成章,这种观点都应当被抵制。效率并不代表着一个社会目标,而是作为正义组成要素的各项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一个经济体是否有效,取决于其能否在给定可用资源的情况下实现尽可能多的社会目标,以及如何在这些社会目标之间作出权衡。

结合以上分析,市场监管标准观点的立场不仅在理论上不周延(为监管提供了一系列截然不同的正当理由),而且令人费解。经济理由可以得到功利主义的支持,但社会理由却不能以功利主义为基础。 在功利主义者的视角下,根据标准功利主义的观点,参与市场交易的个人被认为是合法地拥有其偏好和禀赋的。这就是为什么市场上对这些偏好(父爱主义)或这些禀赋(分配正义)的监管介入被视为对自由、自发的供求关系的强制干预。这种干预被认为会降低社会福利。进入市场的个人已经成为了一个市场参与者,其资源禀赋和偏好是其参与市场活动的合法的投入。任何对这一观点的质疑都会被功利主义者驳斥,因为功利主义者们认为功利主义不仅在市场上,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功利主义者不会承认,因为偏好通常不能很好地形成,或者市场上某些不平等的有失公平,这一观点可能会很难自圆其说。因为这将使其理论成为一个非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分配规则的混合体(至于功利主义者会为社会的、非市场的部分采用哪一种衡量标准仍有待决定)。考虑到实际市场过程中“之前”“期间”和“之后”这几个词的纠缠,功利主义给出的答案将是不确定的。

因此,我们面临着这样的选择:要么拒绝社会监管,将正义等同于市场效率,要么为传统意义上监管的社会理由和经济理由找到一个共同的规范基础。后一种选择需要表明市场干预如何能够在非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被理解。这正是能力方法的切入点。 Ej7XMGLx7k57se6ObnAyXsCUa1lS7kV2tR4kA+S6ulbNIEyZ2ZdMsdspQvxpub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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