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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市场监管的标准观点

一般来看,关于市场监管的标准观点或者说常规观点在其逻辑起点上具有相当意义的趋同性。这些观点一般将监管的理由(或者依据)分为三类:一项经济理由和两项社会理由(Sunstein 1990,Barr 2004,Ogus 2004,Morgan and Yeung 2007,Stiglitz 2009,Baldwin,Cave,and Lodge 2012)。本部分将展示和分析这三大理由,以期廓清一个大多数思考监管的规范依据的人都比较熟悉的没有争议的通说框架。

1.经济理由:效率。监管的经济理由经常被归纳于“市场失灵”的范畴(Bator 1958,Cowen 1988,Den Hertog 1999)。其指导思想是,完全竞争市场以分配效率为特点。在这个语境下衡量效率的更具体的标准即是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这一标准认为,当没有人能在不使他人受损的情况下改善其境况时,这种状态即是有效率的。经济分析的出发点(如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所表达的)是:在一个完全市场,所有的自愿交易都被用尽了——没有人能够在不使他人情况变得更糟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的交易来提高自己的地位。然而在现实中,各种市场失灵扰乱了完全市场的有效性。市场失灵包括市场因“搭便车”问题而不提供某些商品的情况(公共产品),市场产出涉及对第三方的负面溢出效应的情况(外部性),交易各方之间信息的不平衡导致交易只在名义上为自愿的情况(信息不对称),以及多方联合获得大量市场份额并能够支配价格和赚取暴利的情况(垄断或不完全竞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至少有一个足以成为政府监管可以提高效率的理由。政府被要求实施监管以恢复帕累托最优,或者至少尽可能接近帕累托最优。在这个层面上,分配效率成为了各种干预的首要规范价值。由于一个有效率的市场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偏好,从满足偏好的角度来理解,“效率”一词在这里应被理解为终极价值——福利——的替代。

当其他监管理由被探讨时,通常被贴上“社会”的标签,以与这些监管的经济理由相区分。不同于或多或少被标准化的市场失灵的经济理论,人们对于监管的主要社会理由还没有形成共识。支持社会理由的学者通常对经济上只注重效率的狭隘内涵感到不满。他们通常不会排斥经济理由,但是想用社会理由对其进行补充。然而,如何实现这一点取决于每位学者理论的具体内容。人们会提出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建议,其中一些建议的标准化程度远低于经济学界通常采用的方法(Stewart 1982,Sunstein 1990,Trebilcock 1993,Bozeman 2002,Soule 2003,Prosser 2006,Feintuck 2010)。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挑出两大类特别突出的社会理由,作为本部分开篇提到的关于监管的标准观点中效率基础的补充。

2.社会理由(1):分配正义。一般认为,效率永远不能取代对公平的考虑。事实上,如果有人认为公平是对所有人和所有领域实施监管的根本理由,那么他就不能将公平与经济理由相结合,而需要将其单独列出。这种区分是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分割,或者某种形式的对立。市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比赛,在这个比赛中,参与者根据他们的禀赋有不同的起点,包括外部的禀赋(货币价值资产)和内部的禀赋(可变现的才能)。一些正义理论(广义上的自由主义)会认为,任何偶然获得的初始禀赋配置都是公正的。在没有“强迫和欺诈(force and fraud)”的情况下,人人有权获得自己的禀赋,并用他们能够掌握的禀赋参与市场活动。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市场交易是公正的。然而其他大多数正义理论都不同意这种观点,提出需要对这些禀赋进行约束。一个普遍的观点是,为了提高弱势主体的谈判能力有必要进行再分配(redistribution),并且有必要确保他们的交易不能仅是形式上的自愿。这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实现。例如,人们熟悉的一种平等主义理论——运气均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认为,因不可选择的情形而产生的个体之间禀赋的不平等可以成为政府赔偿的理由。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不同的正义理论在再分配的数量和具体理由上有很大的分歧。

3.社会理由(2):父爱主义。监管的第三个理由是父爱主义。传统上,经济学家和(自由主义)哲学家都对这一理由持怀疑态度。政府监管为了人们自己的福利而干涉人们的选择,这既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又没尊重个人的偏好。参与市场的个体应当具有自主选择的能力,以作出对其最有利的选择。但是,行为经济学的出现表明了人的决策往往是多么的非理性,人们越来越接受某些形式的干预(特别是较温和的干预,给人们留下选择的余地,同时将行为推向“正确”的方向)可能是必要的,以防止严重偏离人们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会做出的福利最大化的选择。因此,保护市场上的弱势方也可以理解为保护人们不被自己的认知偏差(cognitive biases)所欺骗,比如当他们出于一种过度乐观(“这不会发生在我身上”)为了高工资而选择一个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的工作时。这就是许多健康和安全监管以及消费者监管制度背后的理性考量。需要注意的是,在父爱主义下对一方偏好的限制往往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相伴而生。具体来说,市场里强势一方基于经济或者信息方面的优势地位并滥用该优势威胁弱势一方时,第三方(即政府)的家长式干预才是有必要的。

很明显在实践中,不同种类的监管理由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最为人熟知的是,以正义的名义进行的再分配可能会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对平等的追求可能需要以效率为代价(现实中存在着一个恒定的市场规则——今天的最终分配就是明天的初始分配)。然而,这并不能否定这样一种普遍看法,即以上三种各不相同的市场监管理由,为市场进程中的政府干预提供了不同层面的依据。这些理论成果令人疑惑是否有可能形成一种统一的观点。这似乎是值得期待的,不仅是出于理论完备的考虑,而且是由于从不同的理由去解读可能导致结果的冲突和矛盾。这些理由如何联系和融合,是解决这些矛盾冲突需要考虑的问题。 lxT9jcu/soWmbVKCsciCpaF7vkwy2pja2ZL+F60hzu8FvdhRXUR5YqLlXK1geg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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